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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爆头警察张磊,我们一直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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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察枪杀村民案无一目击者证实死者袭警
  
  2010年1月12日,贵州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坡贡镇两名村民被派出所警察开枪打死。官方通报称,民警在执行公务时遭遇暴力袭击,民警鸣枪
  
  示警,当事人抢夺佩枪,两村民后被子弹击中死亡。而多家媒体的独立采访中,目击者无一证实“袭警抢枪”的情节。
  
  中国青年报1月22日报道 2010年1月12日,贵州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坡贡镇两名村民被派出所警察开枪打死。这一事件再次引爆了舆论关于基
  
  层警察形象、警察权力滥用、警民关系等问题的讨论和反思。有网民指出,基层警察公信力面临严重危机,相关部门必须反思为什么老百姓会
  
  一面倒地相信警察滥用职权。
  
  “袭警说”与“枪杀说”
  
  官方通报称,民警在执行公务时遭遇暴力袭击,民警鸣枪示警,当事人抢夺佩枪,两村民后被子弹击中死亡。而死者家属和众多网民则对官方
  
  此说法表示强烈质疑,认为警方滥用枪支,直接开枪射杀村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杨忠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对于袭警行为的认定,必须有明确而充分的证据。
  
  官方在通报时并未公布认定“袭警”的直接证据。而多家媒体的独立采访中,目击者无一证实“袭警抢枪”的情节。在目击者的描述中,警察
  
  张磊拔出手枪,先后朝着天空和地面开了两枪,接着,直接朝着村民郭永华的头部开了一枪,郭当场倒地。此时,郭永华的堂弟郭永志上前询
  
  问原因,张磊朝着郭永志的腰背开了一枪,当时郭永志并未立即死亡,他朝着身边的一根电杆爬过去,张磊走上前,用枪顶着他的后脑再开一
  
  枪。
  
  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为原则;遇有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网民质疑,两村民即使有袭警行为,用警棍对付应该足够了,为何非要开枪,并且致命呢?
  
  浙江杭州某派出所民警方某认为,我国对民警开枪的管理还是非常严格的,张磊作为派出所副所长,应该对相关规定非常了解,因此开枪可能
  
  是遇到了紧急情况。“目前真实情况到底如何谁也不知道,如果真的是对方抢枪,我认为民警开枪是正确的。万一枪落到暴徒手上,对社会的
  
  危害是非常大的。”
  
  但他同时认为,调查结论应由非公安机关的第三方机构作出,这样才具有公信力。
  
  杨忠民认为,从《条例》规定的精神上看,制止袭警行为,若需要动用武器,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应以足以使袭警者失去继续实施袭警行为的
  
  能力为限。因此,在具体情形中,如果只需鸣枪警告就足以震慑,或者只需造成对方轻微伤、轻伤害就足以使之失去侵害能力的,就不应当造
  
  成对方重伤害。“尽管有关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形下,人民警察不到万不得已时,不能开枪打击对方致命部位,造成不应有的严重
  
  损害后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悲剧应当是双方造成的。公民有配合警察执法的义务,在遇到民警有滥用职权等不法行为时,可以直接拨打
  
  110进行投诉或使用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而不应该采取激烈的对抗行为。如果确实有抢枪的行为,民警在鸣枪无效的情形下,是可以开枪的。
  
  余凌云说,警察是否滥用枪支目前不好断定。但民警执法时,在千钧一发之际,警员因精神极度紧张可能高估面临的危险性,有时会出现误想
  
  防卫,错误用枪。因此,应在法律所许可的情形下,尽可能事先对此情形作出比较准确、适度的设定。
  
  警察与枪:爱与恨的矛盾
  
  近年来,警察在执行职务中面临的危险与日俱增。但另一方面,个别警察滥用枪械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2006年5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警察刘德勇与协警熊福海在处理一起家庭纠纷时,将一村民打死。警方认定“开枪属于正当防卫”,而最后结
  
  论改成了“意外事件”。
  
  2007年11月13日左右,广州珠江医院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尹方明在医院门前和警方发生争执,被警察开枪击中心脏,经抢救无效死亡。广州市
  
  公安局对事件进行通报称,民警在驾驶警车巡逻盘查可疑车辆过程中遭到阻挠,在被抢走警察证并被强行拖拉数米后,被迫鸣枪,造成一名男
  
  子死亡。这一通报后来遭到尹方明家属的强烈质疑。
  
  据了解,民警用枪实际上经历了一个宽严变化的过程。
  
  2003年2月1日,公安部五条禁令施行,其中规定,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民
  
  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之后,出现了警察不敢开枪的现象。“开枪前是警察,开枪后沦为罪犯”,“带着枪巡逻,就像提着炸药包走钢丝”,这些流传在基层一线民
  
  警中的顺口溜暴露出他们的尴尬心理。
  
  余凌云告诉记者,很多基层领导怕警察用枪出事,将公务用枪收上来,严加保管。“因为制度过于严苛,使警察不敢大胆使用警械或枪支,这
  
  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2006年,广州市政法委书记张桂芳鼓励民警“敢于开枪”。其背景是,2004年至2005年是广州发案的高峰期,“砍手党”、“飞车党”横行街
  
  头。数据统计,2000年到2006年3月,广州市共有895名民警负伤,其中首要原因就是歹徒暴力抗法和拒捕。张桂芳的话被看成放宽警察开枪限
  
  制的重大政策倾斜,但这番话同时引起很大争议。
  
  “我们在警察的枪械使用与管理上,正是在上述两种现实需求之间,在‘爱、恨’纠缠之间,始终左右摇摆不定。”余凌云说。
  
  民警该如何用好手中的枪
  
  “民警开枪致人死亡是未经法律审判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特殊情形,所以必须慎之又慎。”余凌云说。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尽管我国目前
  
  关于警察使用枪支与警械的法律中对开枪行为已经作了严格要求,但许多规定过于笼统、抽象,比如什么情形属于“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
  
  生严重危害后果”,什么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在实践中不太好掌握。
  
  余凌云介绍,在美英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对警察携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细致到了“如果遇到马匹受惊,哪种情况下可以开枪”的
  
  程度。
  
  余凌云建议,应该由公安部出台《条例》的实施细则,将枪械使用的条件、程序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细致化,将基层警察正确使用枪支和
  
  警械的实例和情境汇编成册,下发各级公安机关,变抽象为具体,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在特殊情境与氛围下警察的危险感会上升,警察使用枪支或警械的念头往往在一瞬间就形成了。”余凌云认为,应该加强实践训练,使民警
  
  对枪支使用条例在实践中能熟练掌握,而不是只停留在模糊的纸面印象上。
  
  余凌云认为,对警察使用枪支的训练要与法条教育做到有机的结合,要“让警员使用枪支就像驾驶汽车一样熟练”。“红灯停,是法规规定;
  
  踩刹车,是技术动作。接受严格训练的警察应当能够正确判断形势,在尽可能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制止犯罪活动。”
  
  但余凌云也承认,面对我国庞大的警察队伍,训练的成本确实很高。因此他建议仿照英国的做法,建立严格的遴选程序以及持枪警察制度,将
  
  有限的财力相对地集中起来,专门训练持枪警察。另外,在巡警中配备武装反应警车,全天24小时在辖区内巡逻。一旦出现需要用枪的紧急警
  
  务,就立即通知持枪警察出警。至于非持枪民警只要配备了防护装备以及警械,再加上强化民警的缉拿技术培训以及防范意识,就不一定要用
  
  枪来解决问题。在农村或偏远地区,可以考虑暂时维持现在的配枪原则与状态,在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地区还可以适当扩大配枪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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