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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专利代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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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 合同审查 | 常年顾问 | 私人律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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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创造性。审查指南在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一章中规定,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这三个步骤,被业界简称为“三步法”。有关这个“三步法”在专利创造性审查过程中的定位问题,却因为审查指南规定中的“通常可按照”五个字而被遮以层层迷雾。部分人以“通常可按照”五个字不是强制性规定为由,在具体案件的创造性判断中拒绝采用三步法。
笔者认为,此处的“通常可按照”五个字应该是指“除审查指南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照”的意思。审查指南另有规定的情况包括审查指南所列的“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到其他因素”等情况。如果三步法不是创造性审查所必需使用的程序,则很容易让人感觉三步法的程序是可以不遵守的,从而导致审查程序的混乱,并进一步导致审查标准的混乱,并更进一步导致专利意识还很朦胧的到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的更加不信任。钟馗专利代理博客认为,部分无效宣告决定书对三步法的使用和体现方式的确值得商榷。
初步了解专利相关基础知识可以参见http://zhuanlilaw.blog.sohu.com/91230274.html地址的帖子。
为了专利审查程序的规范和整个社会专利意识的培养,个人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过对审查指南的此处规定进行修改、或者以局令的形式对三步法的定位问题进行明确。
欢迎各位留言对此问题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