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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颁处分条例 法院领导严重违规干预案件开除

最高法颁处分条例 法院领导严重违规干预案件开除

最高法颁处分条例 法院领导严重违规干预案件开除
采访人:记者  白  龙  解读人: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


2010年01月28日00:00  来源:人民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加强人民法院廉政制度建设,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

  统一纪律规范

  过去出台的纪律条规均同时废止

  自199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纪律处分的制度规定,对于强化人民法院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发展,其中一些制度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定均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某一方面的违纪行为所作出的规定,不仅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完整性,而且有些规定相互重复、相互冲突,适用起来十分不便。

  为此,制定一部统一、全面、适用方便的纪律规范,成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当务之急。该负责人介绍,制定《条例》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同时也借鉴吸收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内容。

  《条例》全面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过去颁布的纪律条规中的所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出台的所有纪律条规均同时废止。

  重点约束审判

  增加对法院人员介绍贿赂处分条款

  《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章,共一百一十一条。

总则主要规定了纪律处分的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纪律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

分则详细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失职行为;

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并逐一明确了对上述行为的处分方式。

附则则对《条例》所称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等做了说明,并明确了《条例》的解释权及生效期。

  其中,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是《条例》约束的重点。

在分则中,与执法办案活动相关的条文共计有45条,占分则条文总数的52.9%。

特别是增加了对“法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法院工作人员向审判执行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殴打辱骂涉诉上访人”以及“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处分等条款,从而使纪律规范更加严密。

  如《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加强司法廉政

  调整处分起点档次和最高档次

  针对司法廉政这一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条例》通过调整处分起点档次和最高档次等方式对“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法调解”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行为加重了处罚。

  如《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违纪行为的处分幅度方面,将综合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情况、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情节、后果等几方面因素来决定。

对主观恶性较低、危害较小、情节以及后果不严重的行为,一般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轻处分;

故意行为、危害性较大以及情节、后果恶劣的,给予降级以上的重处分,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则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如《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如林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学习实践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主题现场会上指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李如林表示,人民群众对检察队伍的作风总体肯定,也有一些反映检察队伍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有不少集中在检察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问题上。

  他要求,要把深入开展学习实践基本准则活动作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基础性、根本性举措,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崇高的职业使命和毕生的价值追求。

  李如林强调,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以即将在全系统开展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把学习实践活动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相结合,把基本准则的有关要求融入执法办案流程、岗位职责和办案质量标准之中。

  据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抓紧对检察人员执法行为和语言进行统一规范,坚决杜绝所谓“雷人官话”。(记者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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