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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又将重演,河南省安阳市又出惊人冤案

悲剧又将重演,河南省安阳市又出惊人冤案

十几年前,由于法官的错误判决,河北年轻的聂树斌被错判死刑执行枪决,制造了人间一起天大冤案!十几年后的今天,在河南安阳,由于公、检、法民警严重的失职和不负责任,又人为地制造了一起即将发生的“聂树斌”天大冤案!记者大声惊呼:现代的“包公”在哪里?现代的“包公”,何时才能制止住河南安阳即将发生的这起“聂树斌”天大冤案……
悲剧又将重演,河南省安阳市又出聂树斌式冤案

           ——河南省安阳县韩陵乡李家山村无辜青年李治民已被安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治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琚文霞(李治民的妻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这一判决,李治民不服,李治民的家人不服,安阳县韩陵乡李家山村有正义感的乡亲也都在悄悄议论说,小民(李治民)真冤!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排除以下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就认定是李治民杀害了李鹏飞,也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一、被害人李鹏飞的母亲作证亲眼看见被告人李治民从李鹏飞胸口上往外拔刀,被害人李鹏飞的未婚妻王海燕也证明,李鹏飞临死前对她说:“是小民(即李治民)捅了我”。但二人却没有在命案的当天报警抓人。

     作为母亲和未婚妻,碰到上述情况的第一反应是将人送到医院,然后报警抓人,然而在案发当日,安阳县公安局刑警队就连续二次组织搜捕,但是在二次搜捕中,却都没有将在家中的“杀人犯“李治民作为抓捕对象,在第二次抓捕中,刑警在李西平家院子里亲眼见到了李治国、李治民兄弟二人,并且询问二人身份,在场人亲自指认了李治民的身份,刑警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这一事实充分说明,本案的大量现场证人根本无人指控李治民持刀杀人,这些证人中就包括亲眼看到李治民从儿子胸口拔刀逃跑的被害人的母亲张爱的以及亲耳听到被害人临死前说:“是小民(即李治民)捅了我”的被害人的未婚妻王海燕,在案发三、四天以后又说是李治民对被害人行凶杀人,二人这一不合常理的举动根本无法解释。

      二、李治民与被害人李鹏飞平时并无恩怨,李治民没有理由手持凶器,连捅被害人李鹏飞二处要害部位使其死亡。

     该案的起因是被害人李鹏飞酒后对村民李玉国闹事,李玉国的伯父李希平来到李治民家,对李治民的父亲李爱平说他侄子李玉国被李鹏飞打了,他要找李运堂(李鹏飞的父亲)说一下这个事,然后就走了。正在家收拾羊下水的李爱平担心李西平与李运堂万一话不投机发生冲突,就和家人说出去办事,随后去了李运堂家。当时李治民正在家中招待未婚妻和未婚妻一起来的同村其他人,他听到了自己父亲和李希平的对话,因为家中有客人,所以并未理会。一会正在家中端菜的李治民听到从李鹏飞家的方向传来吵闹声,见父亲不在家,担心父亲是去了李运堂家,下意识里怕父亲吃亏,就顺手拿了一根木棍。出去了,其未婚妻,未婚妻的弟弟以及一起来做客的未婚妻的村里人紧跟在李治民的身后一起去了,到那,只看见李运堂躺在地上,自己的本家大爷李乱的在那站着,这时李鹏飞的母亲张爱的看到李治民拿着棍子,就上前拦住说:“小民,咱两家无冤无仇。你干啥。”,李治民就和未婚妻,未婚妻的弟弟以及一起来做客的未婚妻的村里人一同回家了。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李治民只是下意识里怕父亲吃亏,就顺手拿了一根木棍到了李鹏飞家,其和李鹏飞是同学,平时也经常来往,并没有和李鹏飞发生任何矛盾。案发时怎么会“仇人相见,分外眼红”连捅李鹏飞二刀,这从人之常情上根本解释不通!并且案发当天李治民的所作所为都有人在场,但刑警队却并没有去向这些人收集能够证明李治民无罪的证据。

      三、证人之间的证言互相矛盾,漏洞百出,仅李治民行凶后的逃跑方向,就有二种方法。

     证人张爱的说李治民行凶后向东跑了,李大海作证说李治民向西跑了,二个证人二种说法,根据逻辑判断这二种证言,必有一假。

     四、张爱的说没有看清楚李治民穿什么衣服,却一口咬定李治民手持的是木把单刃刀具还看清了木把上三颗铆钉,试想,在李治民手持木把单刃刀具行凶的过程中,刀把握在手中,张爱的怎么能看清是木头刀把,更别说三颗铆钉了,这一细节正说明张爱的为了加罪于李治民而编造犯罪情节。

      五、证人李金生一再否认自己曾经见到王海燕搂住濒临死亡的李鹏飞,村民李贵全、李海平、李万学等多人反映案发时证明李治民杀人的关键证人李大海在村民李春喜家帮忙办理丧事,正在吃饭,根本没到现场。在这种情况下,李大海却证明李治民穿一件棕色皮衣顺手从腰间拔出一把刀子,像是杀羊刀,一刀捅在李鹏飞的右胸部,况且李大海在笔录上承认自己和李鹏飞家是本家亲属关系,现有琚文霞、琚晓敏、琚江伟、解平云、王保林、吉巧儿、李爱平均能证明李治民案发当天穿一件浅绿色毛衣,在证据出现矛盾的情况下,法院却认定了李大海提供的证明李治民杀人的证据。

     六、在案发后大约半个小时,李爱平就被县公安刑警抓捕控制,在其后的三次询问中,李爱平一再向公安机关陈述,事发之后在李西平家见到了李玉国,李玉国右臂前端以及胸前布满了大片血迹,在本案中只有李鹏飞有大量出血现象,而且此案件的发生也是因为李玉国和李鹏飞的矛盾引起,李玉国在事发后,就和其他人一起逃到獐豹村去了,案发当天县公安刑警还去獐豹村追捕。但是公安机关对于引起本案发生的关键人物李玉国既没有深入调查,又不向检察机关提供李爱平在公安机关的全部证词。

     七、安阳县公安局诱供李治民,使其承认是自己杀害了李鹏飞。

     李治民在一审律师的询问笔录中说道,“办案警官姓曹,我说我确实是拿着棍子去的,他非要我说跟李海军、李西平、李玉国一起去的,一个姓郑的警官,告诉我若不承认,就把我母亲、岳父、舅舅一起抓来,若你听话,还可以把你爱人放出来,我说我真的冤枉,他说可以定过失犯罪。李治民在笔录中又说道;12月4号把我转到县看守所,转之前告诉我可以和爱人见见面,停几天就可以放她出去,曹警官和武永伟让我看一张纸,是一个取保候审,手续上面写着曹警官,姓郑的,还有一个领导签名,转到县看守所后,安排我见了爱人, 曹警官让我给我爱人说,我承认了,到时候公安机关来问你,你就说你啥也不知道到时候可以放你出去,我也照着说了,以上安排爱人见面的事情经琚文霞证实确有其事。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认李治民杀人的几个证人之间的证词互相矛盾,漏洞百出,证人的一些所作所为也不合常理,公安机关采用了诱供的方法取得李治民的有罪供述、而且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对许多能够证明李治民无罪的证言,均未随卷移送到法庭,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
     人命关天,岂能儿戏!在此我们强烈呼吁二审法院能够严格掌握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针对法院认定本案李治民杀人的证据全部是证人证言,没有相关物证的实际情况,能够对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治民、关键证人张爱的、王海燕、李大海等人进行测谎仪检验,以辅助查明案情,避免佘祥林、聂树斌的悲剧在李治民的身上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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