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今天上午接到的一个二审判决,案情为:
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租赁变压器一台并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支付押金2万元没有收条。合同到期前因上诉人需要继续使用该变压器,遂向被上诉人提出购买该变压器,经协商上诉人在已经支付2万元的基础上再给1.85万元,前提是没有发票。上诉人乘坐证人驾驶的车辆到被上诉人处,上诉人将钱交给被上诉人,同时将被上诉人保存的那份原租赁合同收回。后被上诉人以复印的租赁合同起诉,上诉人没有应诉,一审判决被上诉人胜诉,上诉人接到判决后提出上诉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下面是二审法院的判决:
QUOTE
看了上面的判决,觉得本案二审法院的这个认定很有意思,不知二审判决不予采信的理由源于那个规定?若当事人仅有对方出具的借据而主张对方还款,按照二审判决的逻辑是万万不能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