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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定金”应否返还?

“结婚定金”应否返还?

张某和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女方王某在订婚时提出,为确保双方关系的稳定,男方张某应给付定金二万元,如以后张某反悔,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王某反悔,应双倍返还定金。快满三十岁的张某为成就婚姻,同时也觉得女方长相等各方面都比较好,就同意王某的要求,双方签订了协议,张某将二万元给付王某。不久,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但未同居生活。婚后不到二个月双方即产生矛盾。现张某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四万元。
  法院判决:张某和王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王某返还张某二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张某和王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同居生活,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张某为成就婚姻和王某签订协议,并给付“定金”,进行婚姻担保,该协议违反了社会道德,也违反了《婚姻法》有关结婚自由的规定,应当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实,男女双方的婚姻是靠感情来维护的,一纸担保协议是不能保证婚姻的幸福和完美。
可是,在很多判例中,象一些彩礼的返还是很难的。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中也都是调解,对一些给付方往往很不利。
给彩礼时可以让收受方写个收条,钱可以打到对方卡上,受理留下存款凭证,到时候就可以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了
这个意见好!尤其是打到对方卡上。但往往多数群众不会想到的,而且怕伤和气,没有做这些工作。有一些介绍人从中收取了很多的介绍费,这让当事人损失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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