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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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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报案人:汪全武,男,49岁,汉族,住霍山县佛子岭镇汪家冲村小西冲组。
案理及事实:李宾君06年11月12日由浙江来到汪全武家自愿嫁汪全武为妻,李宾君在共同生活期间,李
宾君隐瞒过去婚史事实,不与我办理结婚手续,以婚获取我06年至09年8月间资金58740元,2009年7月李
宾君的儿子初中毕业,9月要上高中,李宾君8月9日对我说,已花了我大量资金,她要到县城打工,为让
我放心,8月11日主动与我签订一份协议书,于8月11日至县城打工,8月25日李宾君打电话叫我到霍山,
同我一道四处为吕心亮联系学校,最终落实在与二街高中,李宾君因儿子上学及生活费 租房费又获取我
资金6150元,李宾君在打工期间,干什么我根本无法知道。 2月11日晚我在李宾君租房里,她对我说:要
过年了,你回去把家搞好,她16日放假回去,17日我突接电话,李宾君说:过年不回来了,她要陪仓哥过
年,然后挂机。她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2月25日我到租房见到李宾君问起原因,李宾君说:仓哥
是她情人,我要到‘汉方洲’找,仓哥会找黑道打断我狗腿,发生争吵,110到场了解后离开。2010年3月
5日我到租房发现,我的东西少了,到‘汉方州’找李宾君,李宾君隐藏不见,值班人员说不在,发生争
吵。李宾君出现后,本人遭众人围攻,李老板赶到歪曲事实报110,从110回来东西在‘汉方州’运到出租
房。
综合上述事实,现本人通过了解,李宾君隐瞒过去婚史目的,为了骗取我财物,在汉方州打工有涉嫌色
性服务的行为发生,我与李宾君的纠纷,本属双方之事,李老板强加干涉,还要伤害我目的何在?难道正
如李宾君所说,他两有那种关系吗?
故此,本人为保护个人人生安全,维护法律尊严,特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出请求:
一:李宾君隐瞒隐瞒过去婚史事实,以婚骗取我个人财物,根据国家有关司法解释属不当利益,请求
公安机关准许我向李宾君如数追回。
二:汉方州老板为李宾君提供隐藏我个人财物,为李宾君出伪证,侵犯我个人财产权,应立即停止,
如指使李宾君逃跑和继续隐藏,给我造成追回财物难度加大后果,必须承担责任。
三:我在向李宾君追要财物期间,如发生人生伤害由李宾君和李老板负责。
以上报案,本人相信,在党和国家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法律健全的社会里,公安机关会公平,公
正为受害人做主的,特此报案。


霍山县政法委 县公安局
佛子岭派出所 衡山镇派出所
安徽省政法委 安徽省公安厅


报案人:汪全武
2010年3月8号


协议书
具协议人汪全武与李宾君经陈丽君介绍相识,与06年11月12日李宾君由李宗权,陈丽君陪同来到汪全
武家,自愿嫁汪全武为妻,在夫妻生活期间的06年09月至09年08月期间,李宾君用各种方式获取汪全武个
人资金58740元,获取的资金分别为06年至07年四次农行汇款7500元,06年至09年08月吕心亮在巴蜀中学
教育生活费9000元,李宾君还朱思宠欠款10000元,李宾君购买衣服化妆品12000元,李宾君还欠母亲款
1300元,丧母奔丧2700元,李宾君购买人寿保险9240元,李宾君三次回仓南款7000元,由于吕心亮9月份
要上高中需资金,李宾君决定到县城打工陪读,为解决汪全武人才两空之顾虑,李宾君与汪全武协商达成
下列协议:
具体为;
1 吕心亮到霍山上高中,学校有汪全武联系,学费及先两个月生活费由汪全武支付,生活用品由
汪全武家带去。
2 李宾君正式上班后,吕心亮生活费汪全武不在支付,由李宾君负责,特殊情况汪全武适当支付
多少双方协商解决。
3 汪全武与李宾君夫妻关系不因李宾君打工陪读而解除,且继续保持,如汪全武单方解除,李宾
君不赔汪全武资金58740元,另由汪全武支付李宾君5000元赔偿金。如李宾君单方解除,由李宾君一次性
赔偿汪全武58740元外,并承担后期吕心亮后期上高中及租房等花去资金,另支付汪全武5000元赔偿金。
以上协议相互制约,共同遵守,一式两份,李宾君保存原件,汪全武保存附件,签字生效,并以双方
身份证为证。
协议人:汪全武
李宾君
2009年8月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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