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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这样合理吗?

你说这样合理吗?

事实理由经过
李某,25岁,2008年8月21日被招聘进一家私企企业任人力资源部经理助理。
该公司为了发展业务,拓展外界市场,为了做好开发上海及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市场经济。因此,在同年12月13日,因公司人员严重不够,李某便受到安排调配使用,由公司最高领导委派李某到上海对接业务,为期一个星期,完成业务联系后回到公司上班,仍做人力资源部职员,但在12月25日,由于上海方举行了大型的“广西名特优农产品展览会”。而该公司第二次派该职员为领队带领团体到上海参展。该职员回来后,仍继续在人力资源部上班,于2009年1月9号,第三次委派该职员到上海,做好业务跟踪,三是押运农业产品到上海交付给对方。于1月14号回到该单位上班。
上海的市场已经顺利打开,可以讲该公司的产品也是第一次销往上海,也是整个广西同行企业第一次销往上海的公司。这件事情值得高兴。
为了重任该职员,公司研究决定,公司也准备组建驻上海办事处或公司组建新的部门,专门负责上海的市场的。计划任李某负责部门日常工作及事务和业务开展。2009年3月7日,公司下文发放各部门,科室“关于成立集团市场发展部及任命李某为部门经理的通知”这样,集团市场发展部建立了起来,该同志开始招兵买马,开始负责全国各地的业务。主要负责上海方的业务对接,派技术人员到上海做促销辅助工作。因此,该公司与上海方面合作非常顺利。
因为,在2009年元月1日,公司最高领导层与上海公司签定购销合同。时间为期三个月。这个合同便到3月31日止终止后,公司再也没有与上海方续签合同。
因签定合同的事情,是公司高层领导的决策,我们不参与,就在没有签定合同的以后,我们继续与对方合作,发货的次数逐渐增多,大约发了5到6次,都很顺利。但由于公司正常供应的产品是不再能用火车托运了,铁道部发文严禁铁路承运活禽产品,因为双方合作交易的是活禽产品。所以,该公司只好把活禽屠杀好用冰鲜的方式运到上海,但铁路还是不给运,只好托运到南宁使用航空公司承运。因处置技术不够,冰鲜技术不好,晚上到上海的产品全部变质,无法销售。再加上上海方出资约30万打广告,广告内容是“广西产品,是活的宣传图片”现在买屠杀好的,效果不好,销量严重滑落,逐渐生意难做。
由于,上海客商投资几十万元做该公司的产品,该公司没有一分钱支持上海做市场。由于上海对方感觉到产品不好做,加上公司无支持,便多次打电话来到市场发展部要给他发货,市场人员便耐心告诉对方,你们欠了3000多元的货款费用,按道理先款到发货,但对方坚持说我们一发货便马上打款。当时口头请示公司领导,领导也同意发的,因为要相信对方才能很好的合嘛?
第二天,便按数量发货,但款很久不见打入,对方都说很多理由,大约7000多元的款子没有见在帐号上。经过一次二次的电话追款,结果说晚点再打。但隔了半个月,对方负责人张总打电话来给业务员,要给他马上再发一披货,说发了货后,他们马上和上次的款子一起打入公司帐户,但我们坚持要对方打款到帐户再发货了,该经理及业务人员电话告之:“这次货款不够,没有办法再给你们发货。”但该经理多次打电话,发信息到对方手机上,双方几天的联系,但对方开始不耐烦了,很起火样子,居然说:“那你们这样不相信人的,再做还有什么意思?那我们不做了,”就这句话就结束了客户,就结束了生意。
从此,开始走上了漫漫追款路。
2009年7月16日,该经理被派往上海出差开会,也顺便到过该公司去追债,不能亲自见到该老板,只是电话联系,“但对方已说自己改行了,做了房地产业,酒店不做了。财务解体,无法核对”这样告终。但在2009年下半年,该经理一直多次电话到上海张总那里,但对方不和他讲货款的问题,不接电话,就是换了其他电话打过去,他们接了就说不是本人等理由推开了。所以,这个留下来的10333元的货款成为了泡影。
但在2010年3月份,公司财务为了使得的货款回笼,无发找到10333元钱的货款。就私自与高层领导谋划要扣该经理的工资来弥补损失。不与该经理商量扣工资事情。要作出处罚该同志不追回货款,损失10333元。因此,3月19日,人力资源部起草处罚文件,“关于处罚李某的决定,内容大意为要李某赔偿损失10333元,不赔偿就停发工资待遇,直止扣完10333元为止。”这由于当天内部人员透露给李某听。李某便知道自己2月份工资1800多元被扣,在2009年年终奖金中已扣了900元出来,3月份上了20天班(这个工资肯定也是没有了的),因此,李某认为,“工资都被扣了3000多,再上班也是白打工”。一气之下写了辞职书,便2010年3月20日写了辞职报告交到人力资源部。这样便离开了公司。
因此,李某便不再踏入公司的门口,也不做任何交接,因为想到公司做事不商量私自行事已经够气愤在心。
于是公司在23日召开公司员工会议:“宣读关于处罚李某的决定及认为李某作为案例分析,触犯XX条例,要立案,要追查,要起诉等,要上升到司法程序驳回损失”(因为此公司聘请了一个司法所辞退或下岗人员作为律师),(此是山寨律师的大意的讲话)
请问:1、该公司是否有权向李某索回损失?如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又是否合理呢?
2、请问该经理是否又触犯了哪条法律条例?该山寨律师讲要立案,追查是否有道理?法院又是否予以受理?
注明:
1、        因李某没有挪用公款,做错什么事情,没有私自拿一分货款逃跑或不上交财务等的情况。
2、        公司也从没有与业务人员签定货款流失要业务员垫资或货款不追回直扣工资等赔偿事宜的协议、合同,该经理又从来没有看到或受到培训的文件,也没有看到业务人员要负责货款等的文件规定,也没有规定货款收不回直接处罚业务人员的文件说明等资料。
3、        该经理认为,自己正常履行职责,正常为公司执行相关的任务,经理认为,货款问题追不回,应该是公司与客户的问题,与业务人员无关,何况,合同到期了,公司没有继续与对方签定购销合同,造成损失难道就叫业务人员负责,合理吗?
4、        这笔10333元确实是无法追回的货款,公司企图要该经理赔偿,这个做法合理吗?
想听听各位律师,老师,朋友指点帮忙!非常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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