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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帮我看看这个问题。。

大家帮我看看这个问题。。

您好,本人于2008年9月进公司,公司于2008年11月正式签约一年合同,随后2009年11月公司于我再次续约一年,合同到2010年11月,在2010年2月10日年底,明天就是过年放假了,公司跟我说:因今天的经营极差,公司亏损很大, 春节后打算项目调整,缩小范围,精简人员,叫我明天交接,2010年2月11日本来来交接,向公司索要补偿金,当时老板出差,我们电话联系,电话中老板承诺按合同办事给予,叫我先交接工作,我走之前拿了一份离职证明(上面只说明本人现已经办理离职手续,特此证明)和一份交接单。
年后与公司联系,公司态度一直逃避 然后不理睬。
于是我们与公司纠纷,随后公司说本人是被开除,还好意思来拿钱,是给我们面子还不知趣。
我要要回补偿金

我想问问各位
我找劳动仲裁,这个胜诉的机会大吗?
我没有违反公司的什么条例 ,公司也没有什么证明是开除我。 要是公司编理由说我是自动离职也不可能吧?我们有打卡的。说我辞职也没理由吧。我没有提交辞职报告。

我现在手上的证据材料就是有:合同,一份离职证明和交接单。我想请问这样材料是个有利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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