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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鞍山市铁东法院枉法判决请您指导或评论

就鞍山市铁东法院枉法判决请您指导或评论

尊敬的专业法律工作者、网友们:
         您好!
         首先,就您热衷于法律公益事业,向您致以深深的敬意!
         我是一名居家军队转业干部,实在是基于不平,帮助困难亲属(原告 68岁)打官司,恳请您给予指导或评论。
         本案概况:
    一、基本案情。极为普通的民事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公安机关认定原告无责。医院诊断:原告右胫骨骨折、半月板损伤、韧带损伤。原告先后住院50天,医治创伤和骨折并发症肺内感染。伤残鉴定十级。
    二、简要诉讼过程。原告于2005年10月向鞍山市铁东法院提起诉讼,已两次发回重审,历时四年半有余,一审法院定于2010年6月4日再次开庭重审。
         三、有关情况。被告小有势力,与一审法院主管副院长白雪峰关系非同一般,白雪峰一直从中作梗,致使一审恶意久拖不决,两次判决明显偏袒被告。原告四处上访投诉,毫无效果。原告申请白雪峰回避,其根本不回避。白雪峰不仅权倾铁东法院,甚至能左右市中院。         主要请教或评议事项:
        一、医疗费问题。一审两次判决均否定了原告距肇事伤害后第22天再次住院包括治疗骨折的全部医疗费,理由是“肺内感染与肇事伤害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此次住院不仅仅是治疗肺内感染,同时也治疗骨折,有明确的医嘱诊断、病程记录和出院小结为证。而且,医嘱诊断“肺内感染是骨折并发症”、司法鉴定结论是“骨折患者卧床极易产生肺内感染”。原告退一步主张骨科病房直接治疗骨折的医疗费也未得到支持。请教或评议原告主张此次住院的医疗费是否合理?
    二、护理费问题。一审只判决了17天的护理费,重审还认为过高,改判为12天。原告先后住院50天,长期医嘱均为Ⅱ级护理。而且,原告受伤后,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澡、自己移动等行为都不能自己完成。尤其是原告因骨折整条腿被石膏固定就长达44天的时间,有病程记录和出院小结为证。况且,原告是已被致残的老人。请教或评议原告主张多少天护理费为宜?一审只判12天的护理费合理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问题。原告先后住院50天,病程记录和出院小结均有明确的医嘱:加强营养。一审两次只判决了12天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分未判。请教或评议原告主张5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是否合理?
         四、误工费问题。一审两次判决均不依据《劳动合同书》的数据(1500元/月),仅以工资单的数据(900元/月)为准。认为“双方的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即视为一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对此,我提出异议。第一,依据证据规则,《劳动合同书》的证明力大于工资单;第二,《劳动合同书》有劳动局的签证;第三,解读工资单只是原告签收金额的凭证。假设:一员工与老板签订合同的工资为1000元/月,老板因资金紧张暂时发500元/月,双方的约定与实际履行暂不一致,能视为一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吗?一审仍不予支持。请教或评议原告依据《劳动合同书》的数据要求赔偿,理由是否充分?
         五、残疾赔偿金问题。一审判决以“事故发生于2005年,相关的数据标准,应以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有关数据标准为依据。”否定了原告按定残之日(2007年)起计算的主张。请教或评议原告按定残之日起计算理由充分吗?
    本案是一件极为普通的民事小案,有关法官肯定有“猫腻”,两次发回重审就足以证明。本案如果不受到案外因素的影响,我想,精通法律、手握裁判大权的法官们不会作出如此枉法判决! 借此,我并代表原告向指导和关注此案的各界人士致以崇高的军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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