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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落在民间的精神病人政府应担责

散落在民间的精神病人政府应担责

散落在民间的精神病人这颗“不定时炸弹”,4月12日又在广西省合浦县“爆炸”了。12日16时30分左右,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镇小学门前约400米处,一名精神病患者,在小学生放学途中追砍路人,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4月13日新华网)。
散落民间的精神疾病患者,就像一枚枚“不定时炸弹”,我们不知道他们什么时候会精神病发作,不知道他们会做出什么样的举动,也不知道他们会针对谁。但可以肯定的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在其威胁之下。同时,由于这些精神病人身上没有任何的标示,使得我们面对这种威胁的时候,往往猝不及防。
据相关资料显示,近年来由精神疾病患者实施的凶杀占凶杀案的7.8%至14%,在凶杀案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案例中,与精神病理因素有关的占60%,暴力行为与精神疾病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更可怕的是,我国精神病患者中,只有20%到医院就医,另外的80%因各种原因而流散到社会中。而且,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转型的巨大不确定性,以及承受压力的加剧,我国精神疾病状况变得愈发严峻。据中华医学会的统计,2009年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已达一亿人以上,精神疾病总患病率高达15%。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什么时候应该由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什么时候该由政府强制医疗?法律语焉不详导致的后果就是,只见家属或者监护人的看管和医疗,却很少见到政府的强制医疗。
实际上,当一个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家属或者监护人不仅无法承担看管和医疗重任,而且自身的安全也暴露在危险之下,这不是法律的本意。法律的本意应该是,当一个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由政府强制医疗。当政府的强制医疗使精神病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时,再由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继续医疗。同时,政府应该建立精神病人档案,定期回访,建立求助热线,随时准备让精神病人接受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往往不是三两个钱,一般家庭根本承担不起。根据广州市的相关统计,在专科类医院里,广州市精神病医院以32346元每人次的总花销雄踞榜首。面对如此情况,政府应该伸出责任之手,对精神病人家庭给予一定的补助,对精神病人的医疗实行免费。
还有一个现实的社会难题是很多症状轻微的精神病人本应该接受医疗,但由于医疗资源紧张,或者担心社会的偏见,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以至于轻者变重,重者更重。截至2009年9月,我国注册精神科医师仅16383人,平均每10万人仅有1.26名精神科医师,全国地市级以上精神病医院不足千家,心理医生缺口90%,全国至少有5600万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尚未接受过任何有关的医疗服务,即使是严重的精神疾病患者,每4人中也仅有1人接受过正规的精神科医疗服务。因此,政府应该基于实际需要,加大精神病治疗机构和医护队伍的建设;加大社会宣传,营造社会关爱氛围,做好精神病的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往往不是三两个钱,一般家庭根本承担不起。根据广州市的相关统计,在专科类医院里,广州市精神病医院以32346元每人次的总花销雄踞榜首。面对如此情况,政府应该伸出责任之手,对精神病人家庭给予一定的补助,对精神病人的医疗实行免费。”楼主的建议非常积极,极为赞同。
以为是你原创
重点还是在“钱由谁出”、“能否出得起”的问题上。
单纯由财政承担?可行性不大。
单纯由家庭承担?遭遇家庭经济状况困难者又当如何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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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不用担心,实践中各地政府已经担负起了责任。只要是他们认为谁是“精神病人”谁就会失去自由,被强制送入各种精神病院。不仅不向其家属索要任何费用,而且是在家属不知情或反对的情形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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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精神病危害群众无人管,没病的被抓进病院关起来,令人发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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