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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

遗产分割

兄弟四人,老人已去逝多年了,留下6间平房,其中有三间为二儿子所居住,产权证是老人的名字,二儿子三间房的取得来源为:一间是自己分家分得的,一间是购买大儿子所分得的那间房,另外一间是购买四儿子所分得的那间,购买的这两间的房子有契约为证,买卖关系发生在的1984年,当时契约是老人立的,只有代书人和两名证人签字,且此三人现在均已记亡故,二儿子一直与老人共同居住并且拥有6间平房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现在二儿子要求进行老人遗产分割,上诉法院,老大与老三在城里住,对老人留下的房产表示放弃继承,并有书面签字说明.老四对老二所拥有的三间房子及当时购买契约均不承认,他以产权证的名字是老人的为由6间平房都应属于老人的,他要求自己应分得老人6间房子的一半,即三间房子.老二要求分割的是老人所拥有的3间房子而不是6间,(因为自已已经拥有了3间),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庭上双方争执激烈,导政庭审中断.法院一直对此案没有喧判,后来了解到法院认为老二提供的证据不是很充份,且产权证的名字和土地使用证的名字不是一个人,很有可能要拨回上诉.让老二打行政诉讼的官司,,因为土地使用证的名字是老二的,让老二去当地房产登记部门进行房产证名字变更.我是此案中老二的儿子,父亲现在所居住的房子已无法再居住,为重新翻建房子才这个打官司,现在发现越来越复杂了,真不知道该怎么办好,,打行政诉讼的官司能胜诉吗//请好心律师帮忙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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