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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录音、录像是提高法庭严肃性的最佳途径

允许录音、录像是提高法庭严肃性的最佳途径

允许录音、录像是提高法庭严肃性的最佳途径
(戴福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大约早在两年以前,笔者曾就法庭上的录音、录像问题呼吁:在不影响法庭审判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录音、录像。(文章名为《公开审判应当允许录音、录像》,在网上能够搜索到该文章)近日,各大媒体报道了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在法庭上不穿法官服、抽烟、打电话之怪现象,并为此刊发了一组照片,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实,将此类行为称之为怪现象,反倒是与有些大惊小怪了,因为此类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可谓司空见惯,只不过西充县法院的法官倒霉罢了。

迫于社会各界的舆论压力,当然也为保全头顶乌纱,当事法院不得不作出回应。根据该院有关负责人的说法,院方获悉后召开了全院干警大会,对相关人员做出了处理。但是,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在法庭上拍摄照片的记者没有得到同意就把摄影器材带入法庭,是违反规定的,但是欢迎和感谢媒体对他们工作的监督。

的确,正如该院负责人所说,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法庭上录音、录像,应当事先获得法庭的允许。但是,如果允许录音、录像了,这样的照片还能出现吗?我们知道,各大法院在对外宣传时,无不大张旗鼓地进行录音、录像。因担心自己形象不够光辉,领导们个顶个西装革履、油头粉面。但是,这样刻意制造、精心包装的对外形象,难道是法院的真实情况吗?难道真的有利于社会更好的监督吗?我想,除了能够炫耀自己、捞取政绩以外,对社会、对国家没什么好处。深圳中院、阜阳中院、武汉中院等法官集体腐败案发生前,这些法院和法官们的对外形象也是很光辉的,但是却阻挡不了他们集体走向腐败的坚定步伐。法官们之所以敢在很多案件上翻云覆雨,与案件的暗箱操作、背后交易不无干系。

因此,只有将官员们的言行置于阳光下面,才能够使他们感受到监督和约束的存在,从而不敢有丝毫的懈怠和不公。法庭审判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理应受到当事人乃至全社会的强力监督,而将审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无疑是督促法官公正执法的最佳途径。特别是在当下群众对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普遍不满的背景下,允许在法庭上录音、录像不但对于消除当事人疑虑、破除司法神秘主义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防止暗箱操作、遏止司法腐败,甚至是保护法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实在搞不明白,为什么现行法律就顽固的规定,法庭审判录音、录像必须经过法庭准许。经过准许的录音、录像,还能够反映真实情况吗?

当然,也有很多学者提出在世界各国,法庭上录音、录像都受到限制或者禁止。我不同意这样的说法:首先,限制法庭上录音、录像是不是世界通例,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调查、统计;其次,即便全世界各国都禁止法庭录音、录像,也不一定就说明该禁止就是对的;再者,从我国法院对个别重大案件庭审现场的电视直播的实践看,尽管在直播的背后可能存在诸多非法律的安排,但是并没有产生什么不好的影响。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法院虽然是也宪法授权的审判组织,但是一方面因为其在中国权力构架中的边缘地位,另一方面加之实际操作者的职业素质、道德水准的限制,法院或者审判人员有意或者无意的违法或错误在所难免,因此,对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就尤显重要。在对审判权运作过程进行监督方面,尽管也存在专门的监督机关,但是依笔者看来,目前还没有什么比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更为有效。法律规定对审判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必须经过法庭允许,实际上就等同于规定“监督必须经过被监督者允许”一样滑稽可笑!

因此,笔者还是呼吁,只要不影响法庭审判活动,就应当允许对审判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对于此次被媒体暴光的西充县人民法院,正是因为被记者偷拍和暴光,才不得不向社会作出公开表态。可是我想,“冰冻三尺绝非一日之寒”,该院之所以出现此类情况,与其平时管理状况不无关系。甚至可以说,此种审判状态也不止于该法院存在,被暴光的西充法院只是全国法院审判活动的一个常例。但是,只是因为该院被暴光了,为在某种程度上挽回面子,该院负责人在被迫表态之后话锋一转:偷拍也是违法的!
实际上,最高法..............
“但是,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在法庭上拍摄照片的记者没有得到同意就把摄影器材带入法庭,是违反规定的”

是啊,我们就是喜欢这种不守“规矩”的人,就是要支持这种不守“规矩”的人!
直播审判过程不好,可以素描画像,也是保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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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允许录音、录像才能提高法庭的严肃性,才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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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不懂程序很正常,你的律师有问题,总扯没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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