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罚---探讨人间法律的限制性
Crime and Punishment - Fyodor Dostoyevsky
名著果然是名著,陀思妥耶夫斯基此书令人震撼!
先说中国作读者对此书的难处:书中人物的名字太长,同是一个人,随身边各人亲疏程度的称谓又常常不一样,有时又有Short Form简称----每每另人因人物不明而对故事失去聚焦性。所以故事文本开始以前的人物简介是特别的重要。诸位看官要留意了。
故事主人翁因着正义(原来是因为贫穷)而杀了位为富不仁的老太,因作案后主角却不取赃物,致令警方无法以正常程序去掌握犯罪证据。只是探员以特别敏锐的直觉,而认定主角为犯案者。只苦无证据。书中有很大篇幅描述二人间的智斗攻防。
主角由在大学期间的论文,已怀疑人间法律的限制性:偷钩者诛,窃国者侯。为什么单独的杀一个人就是犯法,像拿破仑这些人,发动大规模的战争、屠杀,反而不受法律制裁,反而更成为英雄?这里涉及法律的绝对性原则的探讨:是否动机是贪财而杀人是违法,但若为了更高的理想去杀人就不此限?又而战争为例,不应杀害生命这个标准,为何不及施于敌方?敌方军队也是人,也是生命呀?是否为了保存我方生命,而合理化去杀害对方的生命。如是,不应杀害生命这个标准便无绝对性。法律如只是相对性的,能否被认定为公义的、合理的?其相对性标准又应如何定夺?
就像主角杀老太一例,起先是因为贪念而动杀机,也夹杂着厌恶其为富不仁的正义感成份。及后不动用赃物,这在现今法律上可被认为是犯案动机的性质改变了。而他个人坚持此信念,只是因为正义而杀人不应被法律制裁,此信念支持他一直与干探周旋。但问题是,在劫杀老太的同时,她那外甥(?)不适时地在案发时出现(经主角长时期观察,他所选择的犯案时间,此女不应在场的,事实上也是因为偶然的事故,此女在意外地折返现场) 而无可避免地被一并杀害。而此外甥是特别善良及羞怯,也常被富老太所欺。对于外甥的枉死,主角是难以释怀的。最后也是对她的愧疚感而令主角自首投案,以人间法律的制裁作补偿,去祢补主角内心的不安,日后才可面对神的未日审判。
以陀氏此书说来,已有开始摆脱上帝神喻的影子,虽然主角仍是虔诚的教徒,但他以自己内心而发的正义标准,已然夸越了”十戒”内不可杀人的条目,据此虽犯戒杀人也一样可以面对上帝,因为人间法律的不完整性仍需有要靠人类自己去调正,但若自觉是犯错了,忏悔会自然而然的紧随着你的良心,要你作出瞩罪的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