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应当被扣工资?
我于三月二号进入该公司,试用期一个月,五月十号因家里有急事,所向老板提出辞职,老板口头答应了。五月十二号那天原本是我的休息日,所以我就跟老板说好我从十二号就不再去公司上班,老板答应了。该公司合同里写着每个月的二十八号发放工资(发上个月的工资)但今天老板却跟我说这个月二十八号还无法发放工资给我,她还解决不了这件事,说不知道要发放多少工资给我,要另约时间才能给我答复。我说我五月的工资可以不要,因为我是仓促离开的,五月的工资准备让她扣,但她的意思是要连同我四月的工资也一起扣。请问我四月的工资是否应该被扣?扣多少工资?(合同里写着我的基本工资是一千,而事实上老板承诺给我的基本工资是二千五。)
请各位帮我解决一下这个问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