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南“白朝阳案”闹的很火,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协助警方扭送社会逃犯,行驶公民的“扭送”权,可是怎么却又被判刑了呢? 难道做了好事还要受到刑罚?
在逃者也即死者刘进学是巩义市五七化工厂厂长,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2007年11月7日被巩义相邻的沁阳市公安局网上通缉,刘一直在逃。但是因为刘一直在逃,于是这个化工厂就被一直停业。于是工厂合伙人白朝阳,为了赶紧让工厂开业。于是,在得知刘进学的行踪后,于是报案给警方,然后协助警方对刘进学实施“扭送”。但是,在“扭送”途中,却因刘进学突发心脏病而身亡。就是这样的一个意外死亡,于是,本来是出于救活工厂,但是最终却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捕的。据此,专家认为,即使没有公安机关的授权,发现在逃人员,公民也有义务扭送。白朝阳等人的行为“应当属于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的履行法定扭送义务的行为,而非犯罪行为”,其理由为刘进学系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
但是为什么本来是一次合法的“扭送”,最终却因刘进学的发病死亡,而变得扑朔迷离了呢?
原来刘进学和白朝阳之间存在一定的私人恩怨。但是专家认为,本案的“扭送”有一定的瑕疵,但这种瑕疵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罪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洪道德等专家曾就该案进行过专门研讨,认为,虽然白朝阳和刘进学有利害关系,但目前法律并不强调扭送者和被扭送者必须是什么关系,也不禁止扭送者出于什么动机。
更有甚者是,为什么“扭送”变成了“非法拘禁”了呢?
据说,“过失致人死亡”是中牟县检察院在第一次起诉时选择的罪名,从法律上也讲得通,但这样现实上存在一个严重问题,在我国的刑法领域,过失犯罪没有共犯,那就意味着,不在现场的白朝阳虽然是主使者,却反而可以不受法律制裁。这样的结果,纯学术的研究者们可以理解,但老百姓实在很难接受。那么按照法条的规定,另一个可选择的罪名就只剩下“非法拘禁”。
就上一条,我很纳闷,为什么偏偏要定白朝阳的罪呢?难道罪行可以随便判吗?难道没有依据吗?说什么“纯学术的研究者们可以理解,但老百姓实在很难接受。”?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这个判决太可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