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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见义勇为因公死亡 工厂欲以工伤死亡草草了事

员工见义勇为因公死亡 工厂欲以工伤死亡草草了事

6月1日上午7时,江西抚州市东乡县发生了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一男子汤某持刀悄悄潜入江西日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杀死自己的老婆马某,被该厂员工毛某正好撞见,毛某为阻止该凶手进一步对工厂内的员工行凶,上前阻止,反被杀害。
毛某家属认为毛某是在上班期间在工厂内部为阻止凶手进一步行凶,保护公司内其他员工的生命和公司的财产免受其害而死亡的,其行为应该受到表扬,而工厂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工厂应以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对毛某的家属进行赔偿。而厂方则认为厂方只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其他的责任应由凶手汤某承当,只以工伤死亡向毛某家属进行赔偿。对于厂方这种推卸责任的做法,毛某家属是断然不会接受的。
经过我们的了解,毛某家庭原本就非常贫困,现在生活就更加的困难。毛某妻子体弱多病,只能做些农活,无法出去打工。毛某大儿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无生活自理能力,常年需要药物治疗。毛某二儿子虽已成年,但未走出校门,暂时无法承担家庭沉重的负担。
毛某的去世,对这个家庭来说真是雪上加霜。
毛某家属咨询律师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毛某家属要求厂方以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而非以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而厂方欲以工伤死亡的标准对毛某家属进行赔偿是没有依据的。是对毛某见义勇为的行为的蔑视,目的是想将毛某家属早点打发走,而采取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不是一个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呼吁有关各方,请制止厂方不负责任的行为,还毛某及其家属公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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