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奸”的鉴定标准及处罚意见
“汉奸”(应称华奸),本是一个足以祸及子孙的职称,却因为“和谐”而没有被立法,再加上历史上的汉奸没有得到震慑性的惩罚,导致了我们今天汉奸丛生的局面!现在有很多人,不管是从思想境界上还是从业务绩效上都具备了汉奸的资格,可是,我们却没有一个单位来从事这个工作,来授予他们以“汉奸”的称号,因此,但凡是忧国忧民的人都在呼唤着《汉奸鉴定标准》的出台,又鉴于立法机关的不作为,以及“打击奸人、不伤及无辜”的需要,本人才写下此文,仅供参考。
《汉奸鉴定标准》(欢迎修改补充,更欢迎“网络人民法庭”频繁使用):
第一条.攻击、否定人民领袖毛泽东。
(毛泽东是中华民族一百多年落后挨打的终结者,也是中华古国五百年衰败颓势的扭转者,更是开创未来、树立民族自信的创建者,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大英雄。当然,太阳有黑子,毛泽东也有缺点错误,但是,探讨其缺点错误,必须在肯定其巨大功绩的基础之上,敌对攻击、否定毛泽东的行为,就是阻绝中华民族走向强大的行为。)
第二条.恶意丑化中华民族及中国传统文化者。
(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辩证地看,肯定是既有智慧的闪光也有封建糟粕,即使是糟粕处也能警醒后人,远胜历史虚无,恶意丑化中华民族及中国传统文化者,就是中华民族的敌人。)
第三条.刻意或过度美化中国历史上的反动人物,刻意或过度美化中国人民心目中的假恶丑行为。
(中国人民的是非观是历史形成的,可以有不同看法,让其在历史未来渐进地改变,任何美化“丑恶”或将“丑恶”合理合法化的行为,都是严重扰乱中国人民思想的行为。)
第四条.在国家出现内忧外患之际,刻意或过度美化敌对国。
(此条是现实的需要,虽然敌对国可能做得比我们好,但是,在国家民族出现危机的时候,刻意过度地美化敌对国就会降低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是置中国的国家安全于不顾的行为。)
第五条.出卖国家重大利益。
(指在对外制度、重大协议制订上及对外贸易中,将中国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让国家蒙受重大损失。)
第六条.将中华民族置于重大风险之下。
(主要是指生态环境、国家安全、文化政策、转基因主粮等方面的政策或决策,直接导致了中国在未来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威胁。)
第七条.拿境外工资而制造混乱者,贪官污吏移民国外者。
惩罚建议: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的中国公民...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处分;...屡次警告而无效或情节严重者,可授予“汉奸”称号(建议在秦桧像旁或它处立“汉奸碑”,罗列历史上的汉奸,警示后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加处以“禁止其10代子孙从事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以上处罚不影响刑法对其的制裁)
有人会说,前面4条都是言论方面的行为,说话也会犯法吗?对!“言者无罪”不是绝对的,“造谣”“诬蔑”都是嘴惹的“罪”,对比现在有人发条短信都会被拘留来说,我建议的处罚要规范多了,嘴惹的祸由嘴来解决,“警告”“称号”都是口头上的处罚,“其10代子孙的从业限制”也不影响正常的生活。
对于汉奸10代子孙的从业限制,属于“连坐”,是封建法律,但是,为了中华民族的将来,通过对极少数人的超罪用刑,来阻断中华民族的衰亡是非常必要的!!譬如说有一位高权重者,将中华民族置于生死边缘,等到我们能够处罚他的时候,他却早已告别阳世,不管人世的“洪水滔滔”,怎么办?不对其进行严惩,如何能警戒后来者,如何给活着的十数亿中国人民一个公平公正的交待,若要让他罪有应得,唯一的办法只能是“罪其子孙”!再者,危及中华民族存亡的罪行,其本身就是让十数亿人民面临断子绝孙的威胁,我们对其子孙仅是从业限制,应该是能说得过去的。当然,既然是伤及无辜,那就必须非常谨慎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