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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孩子扶养费事宜

关于增加孩子扶养费事宜

1999年结婚,2001年生于一子,之后男方在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无法挽回后经当地法院调解于2004年离婚,协议时孩子归女方扶养,男方每月支付女方扶养费400元,(男方工作单位国税局),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为一套正在集资中的男方单位的家属房,归女方。因为种种原因,孩子的大病医疗问题没有写入协议。2008年暑期期间,孩子高烧,诊断脑膜炎入院,女方多次找到男方要求看望孩子和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男方以协议中没有此项和个人经济有困难为由拒绝女方要求。2009年6月,女方以增加孩子扶养费和支付孩子成人期间大病医疗费为由提起诉讼。现想咨询男方在答辩状里的答辩是否合理及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孩子扶养费支付的比例。
被告答辩如下:1、我每月支付扶养费400元,女方也得支付400元/每月,一年9600,孩子是吃金子的吗。现在小学已经学费了,每月的扶养费已经包括医疗费了。
2、我每月工资1700余元,父母有病,哥哥在外地,弟弟在农村经济状况不好,姐姐长年有官司,所以我必须担任扶养老人。
3、离婚时协议中的那套房子也有孩子的一半,当时买房时9万元,4.5万元可抵孩子的扶养费。
现咨询:1、按照当地城市人均消费水平,咨询被告人支付的400元/每月,和被告人的经济收入,扶养方能否提出增加扶养费,比例是多少。
2、扶养孩子一方是否也得支付被告人所说的400元/每月的扶养费。(今年小学的确免除了学费,但是派生出的其他费用比学费高的多;被告知道孩子从小爱好美术,一直坚持业余时间上美术班2000元/每年;今年孩子多次提出想学习萨克斯,为了弥补给孩子造成的巨大精神伤害,孩子想学东西,也不是什么过分的要求,给孩子报了萨克斯班,学费2500元/每年,并按老师要求购置器材5000元。)
3、被告方不如实提供其个人真实收入状况,能否让法庭以其缴纳公积金的工资额度认定被告方的收入状况,并对其多次在法庭上提供伪证进行处罚。
4、在2004年离婚时,因为无能力举证被告人在未解除法定婚姻关系的同时存在与她人非法同居,及非法同居时所得一子,现能否请求法庭被告人举证被告人和与其正常生活的孩子的亲子关系。(原因是被告人一直否认与孩子有血缘关系,但是如果没有血缘关系,尚能无条件扶养,为何说自己爱自己的孩子,如果孩子需要一定会给予。)
5、同胞兄弟姐妹有困难是否可以减免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6、被告人是否有权干涉协议中归属女方的房屋的处置权。(原因是该套单元房所处男方家属院,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我将此套房屋出售,另在同一个城市的同等地理位置购买了房屋,价格方面也高于出售价格。)
7、被告人现有一处中高档房屋,和一辆轿车,据被告人所说是其供贷款所得,咨询是否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经济能力提高法定婚生儿子的扶养费及大病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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