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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支付期限和劳动合同违约的问题(农民工的生计)

关于工资支付期限和劳动合同违约的问题(农民工的生计)

各位律师,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一家正规保安公司的保安员,我是外地来京务工的农民工,属于被派遣劳动者,公司性质为国有企业。
    我想知道关于工资支付的期限在法律上有没有作出相关具体规定,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里面注明了--甲方每月15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但公司总是在17号以后才发放工资,有时要到20号以后才发放,今年春节时更是延迟到28号才发放工资,从未及时足额发放过,请问公司是不是违约了,还有,我们的工资是通过银行打到我们的工资卡上的,发薪的具体日期是不是以实际到帐的日期为准。    还有,我是2005年开始和公司签约的,但在2008年续签的劳动合同里面注明了“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由甲方统一办理,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可是公司一直以来只为我上了工伤、医疗两种保险,并未上其它社会保险,只是在2010年的4月1日根据北京市的强制规定公司才通知说要给我们上养老保险等,请问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公司是否应该在2008年续签合同起就为我上社会保险,具体是几种保险,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为我补缴社会保险呢?而且我现在的工资单上也并没有显示公司为我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请问我要如何才能查询到公司有没有为我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保呢?    还有一个问题,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注明了“乙方每月综合工资标准不低于1100元,实行岗位工资,岗变薪变,货币工资标准不低于750元,货币工资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但我的工资单上显示我每月的应发工资标准为1280元,实发工资为1260元。-----请问我们是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但如果我超时加班工作,或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计算加班费的工资基数应该是多少,是不是要以我的实发工资为核算基数呢?我知道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是800元,但公司发给我们的加班费统一标准却是3.9元/小时、6小时/天。还有我们是天天上班,没有休息日的,法定节假日也照常上班,但公司并未支付节假日加班费。
    我现在对公司无故拖欠工资、降低加班费计算标准、不依法为我办理缴纳养老保险的这种违法行为很不满,但又不知公司是否已经构成违约违法,在法律上是否可以以此认定为拖欠工资,违约违法。公司生产经营运转良好,也从未向劳动者说明延迟支付工资的情况原因,并不符合《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情形,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故拖欠工资。 请问我是不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协商不成,我是否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提出仲裁申请或起诉到法院,如果公司拒付经济补偿,我能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
    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为其办理审批、录用手续,不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明确规定“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二条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我希望律师们可以对我的疑问一一作答,给我一个具有法律权威的说法,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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