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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代理人是否涉嫌在法庭作伪证?

湖北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代理人是否涉嫌在法庭作伪证?

转自中国法院网“法制论坛”
//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379554

请问法律专家,湖北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代理人是否涉嫌在法庭作伪证?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主办的《特别关注》杂志在未经中国新闻漫画研究会副会长、广州日报高级编辑张滨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九期杂志中侵权使用了张滨漫画作品42篇。上述漫画作为插图分别被刊登在该杂志一些不相干的文章里面,有的未署名,有的恣意修改原作,有的违背原作创意张冠李戴,严重侵犯了作者对上述作品应享有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张滨于2009年7月就该杂志2008年第12期和2009年第1期,侵权使用《新译西方幽默》一书中张滨漫画18篇,向广州海珠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索赔54万元。

2009年1月23日,梁东升律师分别向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和特别关注杂志社发出律师函,
对方回应,特别关注杂志社不是独立法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2009年3月,河北画家王胜天起诉《特别关注》杂志侵权案开庭,
被告代理人辩称:《特别关注》不是一个法人只是湖北日报的一个部门。
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开庭前和庭审中未提交证据,庭后提交了一份证明:
“《特别关注》编辑部是本集团下属的内设机构,
不具有独立法资格,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

原告王胜田对此声明无异议,申请变更被告《特别关注》编辑部为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2009年4月,石家庄中院判新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败诉,
一、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
二、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赔偿原告王胜田所有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2万元,
案件受理费2700元人民币,由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负担。
(注:文中有横线处摘自2009年四月三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年8月4日,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布开庭公告,9月18日公开审理此案。
因为被告在找关系说情(有证据)的同时择机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驳回后又择机上诉。本案被拖延至12月11日开庭。
2009年12月11日,被告律师戏剧性的说原告起诉的主体有错,
该律师在庭上亮出特别关注杂志社2008年已有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被告的拖延战术为自己多赢得了3个月的时间,
2010年3月11日,原告:张滨,  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特别关注杂志社、
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康王店,
关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在广州市海珠区中级法院第11法庭如期审理。

请问:2008年3月,特别关注杂志社已经有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但其代理人2009年3月在石家庄中院辩称:
《特别关注》不是一个法人只是湖北日报的一个部门。
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开庭前和庭审中未提交证据,庭后提交了一份证明:
“《特别关注》编辑部是本集团下属的内设机构,
不具有独立法资格,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
这算不算作伪证?做了伪证当如何看待?

查看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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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网上发现(2010-03-14 22:45 )
庭上作伪证 被罚20万 作者: 李文洁 通讯员:王创辉

东莞日报讯 “陆某并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他签的单不算数!”在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在一份关键证据上签名的陆某“身份”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2008年,原告华某电子公司为追讨货款,将被告东莞联某电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你们提供的部分货品有质量问题,因此应该扣除这部分货款。”但被告提出反诉,并提交了一份由原告公司员工陆某签名确认的《品质失败成本报表》,涉及港币358784元。

  “陆某并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他签名确认的《品质失败成本单》不能算数,因此这部分货款你们还是要还的!”针对被告的反诉,华某电子公司针锋相对,在一审、二审诉讼中均明确否认陆某为华某公司的员工。

  陆某到底是不是华某公司的员工?这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2009年3月11日,东莞中院法庭调查时,明确要求“华某公司在庭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供近两年内所有员工名册、工资签收表和购买社会保险情况”。

  其后,华某公司提交了员工名册,该名册中并没有陆某身份的资料。4月21日,东莞中院再次就陆某身份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并对制作该员工名册的华某公司员工何某红进行了询问。何某红当庭说明该份名册包含了华某公司一直以来所有的员工,并否认陆某为公司员工,且说明制作该员工名册后经公司经理看过。东莞中院依职权到惠州市社保局查询结果显示,陆某在2006年4月至2008年7月在华某公司参保。

  法院查明,华某电子有限公司提交虚假的员工名册,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遂以妨害民事诉讼对其罚款20万元。

  ■延伸阅读  何谓“妨害民事诉讼”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下列几种:一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是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三是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四是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人员可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五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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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网上发现(2010-03-14 22:48 )
庭上作伪证被判1年刑 2004年08月17日00:31 法制晚报

  本报讯 近日,44岁的李女士因在一起受贿案的刑事审判中作伪证,被朝阳法院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

  据法院查明,2002年7月2日,在侦查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赵某(另案处理)涉嫌受贿案中,作为证人的李女士,法制观念淡薄,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言、隐匿罪证。法院认为李女士的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有认罪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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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网上发现(2010-03-14 22:52 )
北京一女律师作伪证被吊销执照 2008年08月07日05:09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继今年3月因伪造证据罪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32岁的女律师薛辉的律师执业证书也于日前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司法局认为,薛辉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律师法规定应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市司法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薛辉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2008年3月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法定上诉期内,薛辉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因薛辉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律师法规定,应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给予薛辉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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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网上发现(2010-03-16 18:23 )  # 274楼
律师伪证罪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律师伪证罪”,其实真正的刑法罪名为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北京知名律师李庄就是因这个罪名而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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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油(2010-03-16 17:27 )  # 272楼  
因为我曾幕后追踪过两个这类官司,所以我知道这是很正常的。如果被告是政府机构,还不止这么简单。因此,我早早就提醒张老师要做持久战的准备,否则,就可能被气出毛病。

种种迹象表明,被告撑不住了,因为越拖得久,越搞越大,吃亏的还是被告。

张老师的律师这次干得很聪明,本人又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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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滨(2010-03-16 21:13 )  # 275楼
油教授有许多帖子很有见地,摘录如下:
——就是应该这样做!可惜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的漫画人太少了!
——这不仅是张老师个人的事情,也是全体漫画人甚至是全体美术界的事情。
让我们共同见证!

——打官司就是这样,要么不打,要么就要以平常心去打。不要期望对方坐以待毙,更不要太动感情。千万不要赢了官司坏了心情。不妨把这场官司当作一次比赛,甚至游戏。对手都是希望你扛不住的,因此,保持好心情很重要。

——《特别关注》杂志注定要在中国漫画史上留下可耻可笑可悲的一笔。为了张老师这个案子的诉讼能够顺利进行,有些内幕我们还不便公开。但我敢保证,好戏还在后头。
昨天的旁听者并不仅仅是旁观者,广东漫画人正在特别关注,中国漫画人也正在特别关注!

——中国漫画人正在与中国的法制建设一起进步!在我看来,这,不仅仅是为了个人利益的一场战斗!正如我所预言的,这官司不可能一帆风顺,但可喜的是张老师的心态非常乐观淡定,有点行为艺术的味道了。

——看电影知道,作伪证或欺骗法庭,这在国外好像是刑事问题了。所以证人都要发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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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文锋(2010-03-16 21:28 )  # 276楼
坚持!
特别关注通过这次官司在全国更有知名度了,只是损失了美誉度。知道官司会败,拖着没什么好处,难道想把臭名传播得更久一点么?张滨老师要坚持啊,一个人对抗一座大山,所付出的精力和财力都是巨大的,漫画家就应该要有这样的正气,这种坚韧的精神值得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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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俊平(2010-03-16 22:47 )  # 277楼
!!!
律师的职业是神圣的,容不得半点污浊的渗入,伪造证据这是对法律的践踏,是对律师职业的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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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国军(2010-03-17 10:21 )  # 278楼
哥侵的不是权,关注!
现在特别关注其实就是采取拖、之后个个击破的方法,听说最近已经开始私下找漫画作者“交”朋友,“拉”关系,其实很简单,就是为了不让这个事情形式“关注门”,但是我觉得特别关注这次一定会被特别关注的,所以请大家特别关注!!!
    另外想提醒圈内朋友,不要做东郭先生,小心被咬!不维权就是从容侵权!
    还有关于被告做伪证的,其实这个官司现在已经不是仅仅侵权问题,这是做伪证,戏弄法官,藐视法庭,这个比侵权应该大得多吧?
    哥侵的不是权,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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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愉景庄(2010-03-17 10:30 )  # 279楼
坚持真理、相信法律!
一个企业一个品牌,其美誉度越低,即使知名度越高也是愈加臭名远扬。
张老师加油,有理行遍天下,坚持到最后,胜利的好消息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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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滨(2010-03-17 15:24 )  # 280楼
多谢楼上漫画家朋友们的声援!
旧帖新发——

我们亲爱的祖国早已走出十年浩劫留下无法无天的阴影,
在走向繁荣富强的同时正在完善和健全法制社会,
作为共和国的公民不仅要守法而且该维权。

面对恣意侵权,以违法为荣的不阳光传媒单位,
曝它的光,揭它的底,出它的丑,罚它的款,
有利无弊,大快人心!

为了伸张正义,打击邪恶,我会记下本案全过程,
为有勇气维权的朋友们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如此,被告方故意耍赖拖延的时间越长,表演的越充分,丢脸露怯的次数越多,
我保留的纪实就越有价值。

但愿侵权者受到公众的谴责,法律的惩处;
但愿每一位被侵权者都会得到赔偿!

至此,应该真诚感谢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及特别关注杂志社,
它们以身试法,知错不改,为普法教育做出贡献,
也为我拟创作一本图说《恣意侵权者的诉讼伎俩》,
或《漫画家维权诉讼指南》提供了难得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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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网上发现(2010-03-20 11:15 )  # 281楼  
细看楼上的帖子,发现〈特别关注〉杂志的“侵权门”事件有了两个拐点:
一是特别关注杂志社代理人涉嫌在法庭作伪证;
二是特别关注杂志社开始找漫画作者们私了常年侵权的旧账。

故意作伪证的事很尴尬,丢脸的程度不亚于故意大量侵权,
该杂志的领导虽然有八年多办起一本发行300万册杂志的能力,
但面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和处理方式实在属弱智一族,
其居然采取死猪不怕开水烫的笨招让公众舆论特别关注到底。

以最小的代价(请漫画家们到武汉一聚,每篇被侵权的作品补偿200元稿费),
平息有可能发生的上百起维权诉讼,算得上有点小聪明,
因为多数漫画家是没勇气维权的,是给点小钱就会纵容侵权的。

现如今,面对张滨老师的奋起维权,有了两个不同的看法:
一是被看作克星——来自经常侵权的报刊;
二是被看作福星——来自将获得赔偿的漫画家们。
前者得到教训,后者得到实惠,二者都应改谢谢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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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正义论坛—法律评论
刘德勇   发表于 10-3-19 18:20   

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

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代理人不构成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理由如下: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案是一个民事侵权案件,并不是刑事诉讼,因此,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代理人即使有作伪证的事实,也应定性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宜对其予以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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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家 发表于 10-3-21 21:50

多谢专家的解答!

请问刘德勇先生,您在楼上写到:“本案是一个民事侵权案件,并不是刑事诉讼,因此,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代理人即使有作伪证的事实,也应定性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宜对其予以刑法评价。”

那么是不是因为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代理人即使有作伪证的事实,也应定性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所以该代理人就有恃无恐,大胆在法庭上作伪证了呢?

另外,再请教一下,“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这里提到的民事责任是什么呢?道歉、罚款还是处分律师?

期待您的再次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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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该不出庭
  第一,一旦被起诉,没有正当理由千万不要不出庭,也千万不要以为不出庭就可以表达自己的不满,甚至侥幸逃过一劫。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法院在查明事实后照样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第二,拒不出庭,害的还是自己。因为,法庭质证和辩论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阶段,双方在这两个阶段的表现对案件结果很有影响。而不出庭,就等于自动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然还是对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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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出庭应诉的处理
被告经合法传唤,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当事人参加庭审进行面对面的对质,是诉讼的基本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者也须依法到庭参加庭审,以保证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判。然而数千年的封建传统和官本位、权力本位的观念使得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深受影响,缺乏平等的观念,“不屑于”在法庭上与原告当庭对质,因而拒绝出庭,视出入参加庭审为儿戏,即使到庭的,也多指派其工作人员参加,被告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的可谓是少之又少。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被告不出庭应诉的处理,即被告不出庭,其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拒绝出庭应诉时,其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结论是于法有据的,对于保障司法权威亦大有助益。如果在庭前交换证据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没有争议,则视为该证据已经过质证,被告拒绝出庭应诉不妨碍其提供证据的可采性。

依据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三十六条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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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滨(2010-03-29 18:37 )  # 286楼  
《特别关注》杂志——发行创造奇迹、利润连年攀高、侵权胆大妄为、引起特别关注!

创刊仅8年,《特别关注》期发行量就直奔300万份,在中国9821种期刊中,雄居前三甲。24名员工,2008年上交利润2420万元,人均100万元。中国期刊协-会顾问张伯海称赞:“这不仅是中国期刊界的奇迹,在世界期刊市场也绝无仅有!”——摘自《传媒》

显赫名声诱发神秘感。这些年,先后有十多位高级领导和境内外几十批同行前来考察取经-。他们都想解开一个谜:《特别关注》是不是藏了一批高人,方才技压群雄?
总编辑朱玉祥笑答:没有。论年龄,编辑-平均30岁;论学历,最厉害的编辑-只上过中专;论专业,几乎都是门外汉。——摘自《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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