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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言论自由?

什么是言论自由?

一什么是言论自由?

这是一个在全世界存在着争议的概念,即使是在西方国家内部也无一个完全相同的标准,比如:在美国,宣扬纳粹思想合法, 而在德国非法;在美国白宫前高呼“打倒布什”合法,而在英国海德公园高呼“打倒英国女王”非法。其他,还有种种对言论自由的不同理解和限制。如果,你由此 得出结论:言论自由具有相对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国情的制约,我想,这个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你进一步得出结论,世界各国言论自由程度没有高下之分,那 么,你过分强调了言论自由的相对性而忽略了言论自由的绝对性。

以西方国家内部对言论自由的理解为例来说,尽管它们在一些具体言论权方面有不同的限制,但它们对言论自由内涵的理解,有着以下本质上的相通之处:
一、 对国家而言,言论自由的前提是限制政府的权力。比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国会通过任何禁止言论自由的法律,否则因违宪而无效,而美国最高法院确实反复宣告美国政府颁布的众多法规因违宪而无效。
二、 对个体而言,言论自由的基本面是肯定性叙述,而限制言论的叙述是特例。在一些独裁国家,则反其道而行之,比如,在朝鲜,肯定金日成父子及其主体思想的言论 在整个社会言论中只是一个特例,但却成了朝鲜言论的基本面,与此相冲突的、在数量上要多得多的言论却被禁止了。再通俗点说,在民主国家也存在不能说的话, 但是能够说的话比不能说的话要多得多,在朝鲜这样的国家,情况相反,人们不能说的话要比能够说的话多得多。
三、 在政治言论上,人们几乎拥有绝对自由。比如,自由发表对政府官员,甚至对总统的批评意见,而不用担心会因此遭到迫害或压制,象不能宣传纳粹思想这样的限制 是极少的特例,而这一特例的形成跟该国对历史的反省有关,与政治言论自由的原则无关;在民事言论上,受到的限制相对更多,比如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 在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说“Hi Jack!”(杰克你好吗?)航警一旦听见,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Hijack)一词的谐音,类似的限制还有不能在公共场合惊呼“失 火了”等等,总之,西方国家对民事言论的限制要比对政治言论多得多。

笼统地说,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每个国家都有 根据本国国情而制定出的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措施。不过,承认这一事实,并不等于我们能够武断地下一个结论:世界上不存在言论自由和不自由的区别,即大哥 莫说二哥,大家都差不多。为什么呢?言论自由可分为两大类,政治言论和民事言论,政治言论自由是整个言论自由的核心,衡量一个国家言论是否自由的依据是政 治言论而不是别的。

有人故意混淆两种言论自由,以西方国家对民事言论的诸多限制而得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言论自由并不是想说什么 就说什么,于是,为限制政治言论自由寻找到合理性依据。这一混淆产生了严重后果,掌权者可以肆无忌惮的剥夺人们政治言论的自由却不必担心人们不满。为了便 于大家对言论自由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我们这个讲座重点讲政治言论自由。

批评政府或者政府官员的言论最敏感的言论之一,中外皆如此,所以中外都有对此的一些限制,不过,这些限制有本质的区别,为了讲清楚区别我们来看两个案例,两者都涉及对政府官员的批评。

案例一
2006 年8月15日,彭水县教委的办事科员秦中飞写了一首这样的词:《沁园春
2005年6月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英认定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用假公章制造假案至今无人管 我叫曹宝军,现住: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广瑞里4号2排11号 电话:022-84252468 因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制造假案,该法院使用的(2002)第853号判决书公章是假的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英认定的,该判决书还是复印件,现有天津市天鼎纺织集团提供的证明,能够证明该判决书是复印件并且河东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天鼎纺织集团办公室内书写的河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2)民初字第708号、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东民初字第708号,用1个半小时填写的民事裁定书,自己在审判员、书记员处填写的“刘玉山”“申鸿涛”。该判决书在没有开庭也没有告知我们的情况下下达并凭此判决书到我单位执行扣钱,自从2002年8月至今,造成我们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每月每人只有60元生活费,本人左手残废,现有残疾证(工伤6级)每月的工资只有235元扣去100元剩余135元难以维持我父女二人生活,只有依靠父母和周围的亲人接济。 由于河东区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我们向该院提出再审诉讼,该法院在没有调查也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于2003年10月29日下达驳回通知(2003)东民监字第14号。我们于2004年6月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也没有开庭,于2004年7月13日下达驳回通知(2004)二中监民字第310号。审判员:高媛。 我们再次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该检察院于2005年1月28日立案审查,津检河东民行立(05)3号。该检察院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交。该检察院也没有调查,也没有开庭,于2005年5月9日下达不给予抗诉通知,津检二院民行不抗(2005)5号。2005年5月24日当时是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法官刘林向我们宣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驳回通知书,不许我们上诉,我们索要该材料不给。现在,该材料在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也不收我们的材料也不管。 2007年7月22日我们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控伸处寄材料,该院用恐吓、欺骗手段威胁我们至今未解决。 我们向中央纪委举报,中纪委让我们找到市纪委并将材料于2008年2月25日送去至今欺骗我们也不管。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涉嫌使用假公章涉嫌犯罪,为什么至今各执法部门不管?国法何在? 我们天津更黑暗 天津河东区人民法院法官用假公章制造假案 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英认定 至今无人去管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使用假公章是事实,天津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李英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嘱告人民检察院研究院 ﹤﹤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1999年6月21日)“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河东区人民法院的行为已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对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违法犯罪行为2002年至今来无人去管,那我们该怎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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