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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

我怀孕初期6月底因为出血医院开证明向单位请假一周,单位允许请假,我就去医院保胎。一周后正好是放暑假,我的合同也到期,但是学校没有告知我要续签合同。那时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停了我8月的保险,8月底等我去单位主动了解知道后续签了合同,我生完孩子又继续上班,现在已经上班2个多月,但是生育金却因为8月份停了,2月生的宝宝,导致我生育金拿不到,还不愿赔偿~!心情一直都不好,孕期知道保险停了,可能因为心情不好导致我宝宝早产1个月,保暖箱住了8天。哺乳期知道生育金拿不到,单位还不给赔偿,心情再次受到影响,在家人在建议下断了奶,现在宝宝因为断奶而发烧,拉肚子,我也一下子瘦了,也发烧,病倒了~请假证明病历卡上有,由于我停薪留职,自己交单位保险金留有发票,保胎祝愿有证明,宝宝早产并在保暖箱有证明,现在宝宝生病也有病历卡证明!请问我可以拿到我所有的损失吗???大概可以赔偿多少??

上海73806部队断章取意,有本事你把这份合同拿出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杨民三(民)初字第1716号
原告上海田原木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三门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福祥,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金永才,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李慧生,男,196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舒兰路88号1508室。
委托代理人吴震远,男,195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兴路593号501室。
原告上海田原木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慧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底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田原木屋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6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租赁位于本市三门路158号G座房屋一幢,面积980平方米,约定:年租金为人名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8万元,租赁期为2004年6月1日始至2006年5月31日止,又规定租金按季结算,被告每季提前15日主动到原告财务部门支付,付款方式:现金,现付后用。同时被告应承担公共水电分摊费每月600元等,并规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首期给付租金60,000元,原告将上述租赁房屋交付被告使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5年3月10日给付3月、4月、5月租金及分摊费,虽几经原告催讨仍无着。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尚欠的2005年3月至2005年10月的租金386,664元及分摊费4800元,并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承担延时支付租金违约金39,636元。
被告李慧生辩称:从2005年3月开始未付租金是事实,但被告不存在违约。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合同期满后可续租等,而原告与房屋产权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七三八0六部队有偿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队)签订的租赁合同,则显示部队与原告的租赁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即到期,短于被告于原告之间的租赁期限,且原告与部队间存在纠纷,原告未将租金支付给部队,存在转租不能的情形,被告知悉上述情况后,多次要求原告妥善处理,因原告置之不理,故暂时未付租金。2005年5月24日,部队因原告欠付租金,对租赁房屋采取断水、断电措施,此时原告仍不出面解决,无奈之下被告只得与部队协商,代原告支付了其欠付部队的2005年2月、3月的房租47,400元,此款应在原告现主张的租金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本市三门路158号房屋的产权系中国人民解放觉七三八0六部队所有。2003年12月25日,该部队与原告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将上述房屋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自2004年1月1日始至2005年12月31日止,除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外,还约定由该部队负责向原告提供正常商业用水、用电,并约定合同期满再续租两期(两年为一期)。2004年8月,该部队经军区房管局核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明确的承租人为原告,有效期自        2004年6月25日至2007年6月24日。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七三八0六部队有偿服务办公室出具证明,同意原告转租他人经营。
2004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本市三门路158号G座房屋出租给被告作为娱乐使用,租赁期限为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月租金为每月48,333元,另每月支付公共水电分摊费600元,水电费用于另行计价,每月结算一次;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季结算,被告应于每季提前15日支付(先付后用),逾期支付的,按每日3%加收违约金。签约后,被告支付了前期租金并接收了房屋。嗣后,包括被告在内向原告租赁本市三门路158号房屋的6家业主于2005年5月2日向原告发函,对原告的履约能力提出质疑。
2005年5月25日,部队为被告出具证明,称:由于上海田原木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与部队合同交付的房租(2005年2、3月份)计12万元,部队曾多次催讨,上海田原木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仍无付款之意,部队在5月24日上午9时对上海田原木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承租的本市三门路158号所有房屋断电断水,在无法和上海田原木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情况下,由5间饭店和KTV业主与部队协商,6家业主暂时为上海田原木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付清所欠部队房租计12万元,部队于当天下午18时恢复供电、供水。上述12万元中,被告支付47,400元。2005年8月22日,部队为原告出具证明,称:我部与上海田原木屋装饰材料有限 之间目前没有房屋租金纠纷,以前纠纷与6家租赁户没有任何联系。
2005年11月3日、11月7日,部队为解决各租赁户拖欠水电费事宜发出通知,要求于11月8日前交纳。因被告等各租赁户未如期交纳,该部于11月10日下午对本市三门路158号所有房屋实施停电停水。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使用属原告具有使用权的房屋,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分摊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5年3月至2005年10月底的租金、分摊费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但应扣除被告垫付给部队的费用。而原告关于要求终止合同及违约金的诉请,因原告与部队的纠纷的确影响到原、被告间合同的履行,原告未能妥善处理,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李慧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田原木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005年3月起至2005年10月底的租金人民币386,664元;
二、        被告李慧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田原木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005年3月起至2005年10月底的分摊费人民币4,800元;
三、        上述“一”、“二”项被告李慧生应付的款项中,应扣除被告李慧生已代原告上海田原木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垫付的人民币47,400元;
四、        原告上海田原木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余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77元,由原告上海田原木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12元,被告李慧生负担人民币7,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瑞清
代 理 审 判 员 刘月华
人 民 陪 审 员 吕美安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威

法院执意错判 损失要不要偿

镇政府过错  善意者遭殃
法院执意错判  损失要不要偿

本案该由从原头说起,早在1984年4月,江西省吉安县桐坪镇政府为了解决下乡知青的生活安置问题,召集本镇上洁村、欧家村、桥头村、江里下村的村干部协商,在这四个村民小组相互毗邻的山场上,组建了500亩的山地给下乡知青开发果园场,取名叫“花果山果园场”  
后来,知识青年返城后这块果园场一直由桐坪镇政府发包给他人经营,由于前四届承包人经营不善,都亏损包不下去。在这种情况下,桐坪镇政府为了保持这块果园场继续找人承包。曾经派过干部到过福建、浙江与本省新干县等地找有种植技术的人来承包未果。于是,该镇时任党委书记涂思明打听到桐坪镇上洁村委会沙江村王冬生能吃苦耐劳,有经营头脑,便找到他做思想工作,想要他承包那块果园场。  
王冬生听后对涂书记说:“种果树我可没那技术,如果要我承包那块果园地,我只能利用来办砖厂。”涂书记满口答应说:“办砖厂也行,只要你同意承包,你就先交两万元钱给上届承包者(桐坪供销社)。 然后再来与我们镇政府签合同。”王冬生认为与镇政府签合同可靠,就按涂书记的说法交了两万元钱给桐坪供销社。钱交付后,王冬生立即找涂书记签订合同。在未签合同之前,涂书记的话就走样了,说四村民小组不准办砖厂,办砖厂会把土取走。王冬生听后一惊,返回供销社要回两万元钱。可是,当时的供销社正好解体,钱一到他们手里,就安排用掉了。王冬生在无奈之中又去找涂书记说怎么办。涂书记耐心地向王冬生做思想工作说:“冬生,就算你是帮我的忙吧!承包下来今后有什么困难,我们政府一定会尽力帮你解决。”王冬生听涂书记说到那种份上,只好给涂书记面子,就与镇政府签订了一份《承包桐坪乡花果山林场协议书》,协议约定,桐坪乡将原花果山林场承包给王冬生经营开发,承包期为三十年,从2000年至2029年12月31日止。原林场果园面积285亩,由王冬生开发利用,原林场的水田,旱地、房屋、水井等无偿归王使用。王冬生向桐坪镇政府缴纳承包费,2000年至2002年的承包费3000元在签订合同生效时交清,2003年至2029年每年缴纳承包费1200元。协议签订后,一直到2004年王冬生都按时履行了合同义务,截止2004年底,共交纳了5400元承包费给桐坪镇政府。
因为桐坪镇政府在与前四届承包人的协议书中就有载明,收到的承包费与四村民小组二八分成。可是,桐坪镇政府收到了王冬生五年来的承包费5400元,每年都没有给过四村民小组一分钱,都是镇政府独占所有。待王冬生经营五年后,对这块果园地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增添了住房,养殖场,排灌等设施,种植了4000多棵果树,每年用手扶拖拉机把桐坪中学、小学的大小便拉到果园场撒到林地里,使这块黄土地改造成了一块肥沃的土地,每年到了结果子的时候,硕果累累,真让人见到无不夸谈。四村民小组眼见王冬生承包的果园场初见成效,红眼病就开始产生。正因为没有得到过一分文的承包费,所以就把桐坪镇政府诉讼到吉安县人民法院。以侵权为由要收回发包权,提高承包费。
    吉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果园场的土地系原告(四村小组)所有,被告(桐坪镇政府)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所有的土地承包给第三人(王冬生)经营,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合同当属无效,应予解除。被告收取第三人5400元承包费,依法应予返还原告,作为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具有发包权。因此,第三人王冬生无过错。
2005年4月8号在一审开庭中,第三人(王冬生)始终不同意原告提出要收回发包权和提高承包费的请求,否则,就不再继续承包。审判长(刘杰)怕王冬生真的不承包,就用连哄带吓的语气对王冬生说:“老王,你说话可不能随便说,要是我把果园场判给四村小组,你要空着手回去。”王冬生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听到审判长那样说,吓得无话答辩,心里想,要是法院真的判给原告,我几十万元的投资不是白白完了吗?于是顿时沉默寡言,说不出话来。休庭后,被告人桐坪镇政府请他们的律师文宗生和审判长刘杰在刘杰家属开办的餐馆吃饭时。文宗生律师提醒刘杰说:“对这起案子,你的屁股应该要端正审判,不能老是坐在一边,要是你老是坐在一边,到时你犯了法都不知道哪里来的。”
    2005年4月21日,刘杰通知王冬生去拿判决书,等王冬生赶到吉安县人民法院后,刘杰为了掩盖自己故意错判的妙招,一见到王冬生就说:“老王,今天你应该请我吃餐饭,关于写这份判决书,我三天三夜任何人来找我,我都不见,为了考虑你的利益不受到大的损害,我是违法给你这样判决。在写这份判决书中,我帮了你很大的忙,我又没有收你一分好处费,难道连吃餐饭也不能请我吃吗?”王冬生接到判决书一看,判决条款是这样判的:
一、被告桐坪镇政府与第三人(王冬生)签订的《承包桐坪乡花果山林场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桐坪镇政府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将第三人王冬生交纳的承包费5400元返还给原告四村民小组;
三、准予原告四村小组与第三人王冬生签订承包合同,原告收回花果山林场发包权,变更被告桐坪人民政府与第三人王冬生签订的《承包桐坪乡花果山林场协议书》的发包方(甲方)为原告,变更该合同第三款为第三人王冬生自2005年至2029年每年向原告交纳承包费4000元。
本案诉讼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
王冬生看完判决书后,责问审判长刘杰说:“刘庭长,你们法院不经我的同意,判决我与四村民小组签订合同,提高我的承包费,那不是黑判吗?”刘杰接下说:“老王,你是不懂法。”
王冬生不服,拿着判决书一气之下赶到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门卫工作人员接洽,找到民二庭,拿出一审判决书给郭锦贤庭长看,咨询郭庭长说:“我不服,能不能上诉到你们中级人民法院来?”郭锦贤庭长一看判决书,说这个案子判错了,增加承包费,要经承包人同意才能作出判决。王冬生说:“你们中级人民法院到底是高一级法院,一看就明理。”郭庭长连忙接着王冬生的话题说:“吉安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素质就是那种水平。”王冬生听到郭庭长那几句话,心里才得到了一点平衡。一回家就去找桐坪镇政府领导,说我要上诉。镇政府领导说:“这个案子与你无关,你去上什么诉,我们政府去上诉,我们一定要拿到发包权来。”
由于桐坪镇政府也不服一审判决,及时上诉到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村小组得知桐坪镇政府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后,为了不愿当被告,认为承包费一审判决太低。所以,也以原告身份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此案经过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在2005年9月16日吉中民二终字第9号判决书中,不但不是按郭锦贤庭长说的那样,相反承包费由一审判决每年4000元增至6000元,其他条款维持原判。
王冬生收到终审判决书后,立即去找郭锦贤庭长,王冬生责问郭庭长说:“你不是说一审判决错了吗?增加承包费要经我本人同意才能判。为什么你们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每年承包费反倒增加了2000元呢?”郭庭长听到王冬生的问话,语调就不是像初次那样说得有理有法,而是完全改变了他的原话意思。
郭庭长怀着愧疚的心情对王冬生说:“老王,你认为我帮了你与没有帮到你以后你就知道。在判案件中,不是我一个人能说了算,我的权力只有那么大,此案是合议庭讨论决定的。”
王冬生听后愤怒的说:“你们法院办案根本不是依法办案,而是爱怎么判就怎么判,爱判多少就判多少,我坚决不服,我要告的省里去”。郭庭长接着说:“你说我们该怎么判,如果判桐坪镇政府赔钱,镇政府里的干部工资都发不下,哪里有钱赔,如果判四村民小组赔钱,四村民小组几千人,我们法院只有几十人,怎么去执行得了。你要告到省了去,省里又有谁会理你。”王冬生听了郭庭长那一番现实社会的直言,心里像刀绞一般地感到无奈,只好拖着沉重的脚步离开了郭庭长的办公室。王冬生回家后,整天是忧心忡忡,要是放弃承包不管果园场损失就会更大,管理起来,四村民小组又会不断给他施加压力,王冬生为了想翻案,东奔西跑找有关人士咨询,找市人大,市检察院,市政法委都无果。
终审判决刚过半年,也就是2006年3月19日,王冬生正好在果园场施保花保果和治病防虫药。吉安县人民法院一辆警车突然开到王冬生的果园场,下来5个膘肥体壮的法警,首先是骗取王冬生去桐坪镇政府协调一下交纳承包费问题。王冬生向他们恳求说:“今天,我请了5个民工为我的果树施药,这次施药,对一年收成好坏是至关重要的。我万万离开不得,只要我一离开,民工们不会配药。如果你们要我去那,待我施完药后,4月2号我自己主动背被子去你们法院。”王冬生的哀求在那班吃皇粮法警们的耳朵里哪能得听进去,顿时,5个法警蜂拥而上,就象饿虎扑捉到食物一样把年迈六旬的王冬生按得低下头,用手铐紧紧铐住,猛力拉上警车,不到几分钟,王冬生全身就感到麻痹无力,头上冒汗,右手腕逐渐地肿起来,王冬生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对着法警们喊:“我实在受不了,快给我松一点。”法警们见王冬生痛得全身直冒汗流,才松了一点。警车驰进拘留所以后,才开具拘留证递给王冬生签字。就这样,把王冬生整整关了十五天,在关押期间,吉安县人民法院为了想冻结王冬生的存款,派人到桐坪镇上的农业银行、邮政银行、信用社翻遍了,都查不到有王冬生的存款。存款没有,又吩咐四村民小组有关人员去探看王冬生猪场的猪有多大一头,想抓走,还准备拍卖王冬生的住房等等。
    王冬生拘留期满释放后,完全失去了信心去管理果园场,为了讨还公道,王冬生把所有案卷送到省城找法制报社维权热线。法制报社的记者阅看后,认为此案是非常有失公平。通过集体讨论研究,没过多久,派了一名记者来到王冬生家,并到果园场对当年失去了管理,造成了不结果的果树拍了照片,还到有关部门进行了采访。
    2006年6月8日,果然《江西法制报》(3)版就刊登了一篇《吉安一镇政府违反约定殃及承包人》的报道。王冬生见到这篇报道喜出望外,觉得在黑暗中见到了一丝光明 ,连忙复印了多份张贴在一些人员密集与显眼的地方让民众去看,王冬生这样做,一是洗清自己是坐冤枉班房,二是体现法院判案腐败黑暗。张贴完毕后,6月12日,王冬生拿着这份《江西法制报》去吉安县人民法院找到肖传勇副院长,肖院长一看完这篇《吉安一镇政府违反约定殃及承包人》的报道,怒气冲天的用手拍着桌子说:“凭你这点报道,我照样还要抓你。”王冬生看到没有与肖传勇说话的余地。只好忍气吞声的把报子拿走准备去找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论理。没走几步,肖副院长把王冬生叫住从王冬生手里接过报纸复印了一份后还给王冬生。当王冬生行车还没有赶到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时,吉安县人大副主任涂思明(原桐坪镇党委书记)就挂电话对王冬生说:“老王,你刚到法院吧?刚才肖院长打了一个电话给我,要你不要再东跑西跑了……。”王冬生回答涂思明主任说:“这样判决,我吃亏太大了,不讨回公道,我决不罢休。”
    王冬生到了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首先找到刘新副院长,向刘院长简单地说了一下案情后,并把那份《江西法制报》关于此案的报道递给了刘副院长看。刘副院长看了说:“像这起案子,怎么会抓你拘留呢?”。于是,就把民事庭郭锦贤庭长叫来,郭庭长来到刘院长办公室后,刘院长问他:“增加第三人的承包费有什么法律依据,你认为多少钱才是符合市场标准?”。郭庭长回答说:“是四村民小组认为承包费太低,不符合市场价格。”刘院长反问:“难道判每年承包费6000元就会符合市场价格吗?”刘院长把话说完后,要王冬生去找立案庭,立案庭的法官只是敷衍地给王冬生说了一通了事。王冬生见起不到效果,又去执行局办公室找彭海杰局长,又把这篇报道给彭局长看,彭局长看完后也说:“这起案子本来就不该那样判,应该作无效合同判,由桐坪镇政府赔偿损失,桐坪花果山林场归回四村民小组。”彭局长与刘院长都是说了真话,王冬生很听得进。可是,王冬生就是不明白,为什么你们中级人民法院在原判决书中一错再错呢?我现在该怎么办?彭局长说:“你可以向我们法院申诉庭提出申诉”。王冬生在离开彭局长办公室之前,再三向彭局长嘱咐,如果我向你们法院申诉庭递交了申诉状以后,到时候开会研究此案,请你在会上把你今天对我说的那几句话说出来与会人员听听就行。王冬生为了及时提出申诉,请人写了一份申诉状递交到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庭,申诉庭一看就回避地解答:“终审了我们不好受理,你可以通过抗诉去解决。”
    由于事情拖久了,四村民小组迟迟享受不到每年6000元的承包费,于是聚众上访到市委、市政府,并对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施压,表明如果终审判决不能生效,他们四村民小组就要到果园场砍倒所有果树。介于问题的严重性,中级人民法院指派政治部主任王金来再次协调此案。王金来讲:“老王,今天一定要协调好此案,如果协调不好,四村民小组将要砍伐你所有的果树。”王冬生气愤地说:“一切都是你们两级法院造成的,我已到最高人民法院咨询,该院政策研究室的领导回答我说,下面的法院是乱来,瞎判,此案只能判合同无效,应由本人再起诉桐坪镇政府赔偿过错的损失,你根本不用去参加庭审,居然还把你拘留啊!本来是一个小小的案子,被两级法院弄得越来越大,第三人肯定不会出每年6000元的承包费,看他们后来怎么收场。并指明王冬生可以到当地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一定会给你作主的。”王金来听了王冬生那番有头有理的话,一时感到茫然,这次协调又无结果。
此后,王冬生花了5000元钱请了一位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待到2007年8月8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下达了赣检民行抗字(2007)12号民事抗诉书,明确指出一、二审判决错误的要点。错误要点如下:
一、四民村小组在诉讼状上请求要与王冬生签订合同。应将王冬生列为被告,而列为第三人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在认定申诉人(王冬生)与吉安县桐坪镇签订的《承包桐坪乡花果山林场协议书》为无效协议的基础上,直接判决将该协议中的主体变更为王冬生与四村小组,并把王冬生原与桐坪镇政府约定的承包费1200一年变为6000元一年,违反了合同原则,存在明显的错误。
三、一、二审法院判决将无效合同予以变更,并使之合法有效是没有法律依据。
    王冬生收到抗诉书后,2007年9月上旬的一天,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王冬生到当地镇政府去拿裁定书。当王冬生赶到镇政府时,裁定书还没有送达下来,王冬生在等待时同两位领导在聊谈。正在此时,吉安县人民法院刘杰把(2007)吉中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送来了。刘杰一进镇政府大门,有一位镇干部就叫了他一声刘法官,王冬生转身看到刘杰,当着几位镇干部的面,在一肚子怨气无处出的情绪下,急愤地说:“他是什么法官,他是法盲,是黑官”。刘杰身为一位法官,突然遭到王冬生的怒叱,急得吼起来说:“我今天是穿了这套警服,如果要是脱掉那套警服的话,今天我要和你拼了。老王,你是黑天冤枉叱骂我。其实,对你这起案件,我当时就不同意那样判,在开会研究中,我还提出如果你们要这样判,以后三年都了结不了此案。后来我才知道是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们院长要那样判决。老王,我说的话不管你信不信,你可以通过熟人去我们法院档案室查纪录。”王冬生听到刘杰说了真心话,顿时对刘杰的气愤也全消了。王冬生收到裁定书后,过不多久,两级法院和桐坪镇政府再三派人来到王冬生果园场找到王冬生重新协调此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施春庭长对王冬生讲:“老王,你的果园场搞得很不错,继续开发下去一定会有大发展,提高点承包费是没有问题的。”王冬生说:“我与桐坪镇政府签订的《花果山林场协议书》按照抗诉书上面指出的就是一份无效合同,应该作无效合同再审。为什么今天你们还要谈提高承包费呢?要是我在一、二审判决中早就同意提高承包费,此案还会弄到这么多年吗?”由于与王冬生始终协调不好,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彭海杰局长才找到桐坪镇政府说:“如果王冬生坚持不承包了,你们政府有推脱不了的责任,四村民小组也有责任。”
    虽然彭局长对原告与被告说了这句硬话,但是,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找个台阶下,又私下与桐坪人民镇政府和四村民小组做工作,要桐坪镇人民政府和四村民小组各自写一份书面意见。于是,四村民小组在意见中表示,“如果要作原合同有效,桐坪镇政府应一次性补偿四村民小组46000元钱。以后每年的1200元承包费仍由桐坪镇政府收取后再交给四村民小组。合同到期后花果山林场无偿归还四村民小组。”
    为此,桐坪镇政府书面意见表示同意四村民小组提出的条件。在这种前提下,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吉中民抗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如下:
一、判决撤销吉安县人民法院(2005)吉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5)吉安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吉安县桐坪镇人民政府与王冬生订的《承包桐坪乡花果山林场协议书》有效,由桐坪镇政人民政府与王冬生继续履行。
这样的再审,纯属是一种游戏规则,完全没有采纳王冬生的意见。法院判案毫无公正、公理、公平,把弱势者当成羔羊,要宰就宰,要刮就刮。
    本来,在当今社会里,王冬生那种顽强不屈的自立坚韧的性格,长年累月在烈日寒霜下挣扎求生存的人应该要得到社会的保护与扶持。可万万没有想到,勤勤恳恳的王冬生人在家中,祸从天降,被两级法院把王冬生经营果园场的信心遭受到了极大的打击。
    王冬生为了讨回公道,先后通过走新闻媒体,申诉到检察院,经过了几年漫长而艰难的各种途径,使王冬生精神上受到严重的打击,经济上蒙受到巨大的损失。
    此案正因为两级法院明知错判,王冬生完全有理由申请国家赔偿,所以王冬生2008年11月20日就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该院收到申请书后,迟迟未给予答复,经过王冬生数次催促后又百般刁难地说,申请书写的不详细,要王冬生写过一份。于是,王冬生2009年11月1日又写过了一份交到该院。该院收到后,认为上述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是在2009年12月9日下发了一份不受理条件的通知书给王冬生。
    王冬生收到通知书后,始终不甘心,经常容易冲动,也产生过种种过激想法,难道法院错判就不应该付出应有的代价吗?……
    古谚道:“官逼民反”,当弱势者被逼到正义的墙角,无路可走的时候。他就可能选择最原始、最惨烈的自卫方式,难道在当今社会里,那种最惨烈的自卫方式造成了社会影响的覆辙还有少吗?为了让王冬生心平气和地生活下来,得到应有的赔偿,望有关部门多多关注与保护这位弱势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请问有关部门和社会相关人士,王冬生继续坚持申请国家赔偿之路该怎么走下去?还要走多久?


王冬生
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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