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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责众,于是有了集体小金库

法不责众,于是有了集体小金库

新闻背景:
长期从事反腐败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刑法修改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严厉打击小金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前日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他介绍,由于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让集体腐败者钻了空子。他表示,如果目前单独制订惩治集体腐败法有困难,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8月27日中国*新闻网)

古往今来都有个“法不责众”的所谓“潜规则”,而这个所谓的“潜规则”也就成了很多掌权者掩人耳目的一个工具。这个工具就是很多单位都偷偷设置的“集体小金库”,明面上是为了整个集体谋福利,定期不定期的给大家发点福利甚至是现金奖励,实质上,说到底还是单位的“一把手”用来谋取私利的一个保险箱。

这种小金库必定都是非公开的,而账目也一般都由掌权者亲自把关,怎么进帐怎么出账,也都由他一个人,或几个亲信才知道,集体中大部分的普通员工,是根本就不知道小金库资金流动的。换句话说,就是掌权者完全可以把小金库当成是自己的保险箱,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了。

我觉得,“集体腐败”这个提议很有必要立案。就腐败本身而言,名词来说,叫做“职务侵吞”,也就是利用职务进行资产侵吞,以权谋私。所以不管是个体进行以权谋私,还是利用小金库,指使下人,独立或集体进行以权谋私,说白了,都可以称为是“腐败”。腐败,不该以人数的多少而定,应该是以其性质而定。

最重要的是,个体贪污和集体贪污,最终都是有一个人在背后指使,也就是一把手,没有他的点头,通常这个集体腐败是无法完成的。如果这个一把手不进行授意,不进行组织或指导,这个集体腐败不可能存在于一个集体中。即便这个小集体有一定的小范围权利集中,导致小集团式的贪污行为,那也只能说是在一把手默认的情况下完成的。说到底一把手应该对这个小金库,负最主要的责任。因此,这个集体腐败过程,也可以简略成个体腐败。

下面的人,通常是无法参与或者进入这个权利集团内部,去进行小金库使用范围的支配,而一把手之所以要设这个小金库,也正是因为不必跟下面人有什么太多交代,定期不定期给大家些福利,大家也就不说什么了。而领导者则可以用这个方法来掩人耳目,通过小金库来遮盖自己的贪污行为,一旦东窗事发,也可以利用所谓的“集体腐败”来达到为自己减轻刑责的目的。

我很赞成将“集体腐败”立案,但同时更提倡把“集体腐败”与小金库分开对待,“集体腐败”可能是权利集中的小集团完成,当然也有一把手参与,但小金库,则完全应该视为是一把手授意完成,或者独立完成的贪污行为。
看看今年的审计报告吧
审计出来的钱大多数都是为本单位本系统的职工谋取“福利”了。
上行下效,不然会盛行模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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