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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补偿的问题 我想维护老丈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经济补偿的问题 我想维护老丈人的合法权益

我岳父98年在天津教师岗上办的病退,然后去的深圳应聘作为美术老师,2009年5月查出恶性脑胶质瘤,回天津治疗,2010年7月1日,他们单位来电话要我岳父写辞职信办理离职,经济补偿说是以新的劳动合同法为准2008、2009、2010三年为工作年限,在加上1个月工资,总计四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我觉得他们单位让我岳父写辞职信有猫腻,我也在网上查了查资料,想问问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 还实行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适用于老师么?我岳父现在最有利的选择是什么?我觉得他们单位用这么着急撇清责任,特别令人寒心,急切恳请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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