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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救人溺亡被认定见义勇为 单位要求撤销

男子救人溺亡被认定见义勇为 单位要求撤销

大河网7月7日报道 “见义勇为”本是光荣称号,从常理上讲,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面对这份荣誉,都不会拒绝,但是济源市却发生了一起拒绝“见义勇为”称号的官司风波。济源市一青年跳水救人溺水身亡,济源市公安局调查后授予其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但是,该青年生前所在的单位(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源煤业公司”)对该荣誉称号却有意见,为撤销这份荣誉,还将济源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这是为什么呢?
事件 21岁矿工救同伴溺水死亡
王文明是济源市五龙口镇人,1988年出生,生前系济源煤业公司三矿职工。
2009年6月13日上午,王文明下班后和另外3人相约到济源市克井镇河口村东的沁河滩洗衣服,同去的3人分别是李伟锋、王文洁(时年15岁)、杜振峰(时年12岁),谁也没有想到,这会是王文明生命中的最后一天。
据王文洁回忆,当天上午10时许,正睡觉的他被王文明拉去洗衣服,就在他们整理衣服时,李伟锋也来了,之后他们在路上又叫上了杜振峰。
几人在洗衣服时,洗衣用的刷子在传递过程中掉入河里。李伟锋探身捞刷子时不慎落入水中。看到情况不妙,王文明当即跳入水中。王文明抓住李伟锋的手后又滑了,救人不成自己逐渐沉入水中。
随后,在附近群众的帮助下,李伟锋被救,而王文明的尸体第二天才被打捞上来。
表彰 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我儿子是在救人过程中身亡的,他用自己的生命换取了他人的重生,他的行为是见义勇为。”2009年7月,王文明的父亲王同庆以其儿子的行为属见义勇为,要求济源煤业公司进行申报而济源煤业公司不予申报为由向济源市公安局申请,要求认定王文明的行为属见义勇为。
2009年11月5日,济源市公安局做出的关于授予王文明同志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中称:王文明不幸身亡后,其家属向济源市公安局提交了“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申请,经走访调查,王文明同志入水救人不幸身亡的事实客观存在。经评定,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为弘扬正气、表彰先进,特授予王文明同志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官司 公司要求撤销荣誉称号
救人牺牲,得到肯定,还被授予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王同庆深感欣慰,“作为他的父亲,我为儿子的英勇精神而自豪,为儿子的英勇献身深感光荣”。
然而,王文明生前所在的济源市煤业公司却不这么认为。2010年5月6日,济源市煤业公司一纸诉状将济源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济源煤业公司认为,根据《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有单位的,由其单位负责向有关主管机关申报;无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申报。”王文明家属没有向公司申报见义勇为,公司也没有向公安机关申报见义勇为,所以济源市公安局认定王文明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程序违法。
其次,王文明将李伟锋等3个未成年人带到沁河边洗衣服,应对这3个未成年人负监管保护义务。如果王文明不积极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王文明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
公安 去救他人就是见义勇为
济源市公安局认为,设立见义勇为的目的是为了抑恶扬善,匡扶正义,弘扬社会美德,是值得表扬和奖励的行为。“王文明是在明知沁河水深难测的情况下冒着生命危险去救他人的,并献出了自己的生命,故王文明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济源市公安局认为,由于王文明的父亲王同庆要求济源煤业公司为王文明申报见义勇为,而济源煤业公司不理,王同庆才直接向济源市公安局申报的。王文明对被救之人有没有监管义务均不影响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济源市公安局授予王文明同志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无不当。
判决 维持见义勇为的决定
昨天,记者从济源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后认为,《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仅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未规定由谁申请。
本案中,王文明救人死亡后,作为王文明父亲的王同庆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认定王文明的救人行为属见义勇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热议 见义勇为精神不是钱能买来的
济源煤业公司始建于1953年,于2002年3月29日在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河南省济源煤矿基础上改制组建。公司拥有总资产6.5亿元,员工5000余人,年产优质无烟煤200多万吨。2005年被河南省委、省政府授予“优秀民营企业”称号。“济源煤业公司打这场官司简直不可理解!”昨天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多名济源市民,他们对此的态度几乎一致:见义勇为的精神应该鼓励,这不是金钱能买来的!
一名老者说,当下,社会上需要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的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这本是一次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绝佳机会,但是却因为其他原因还打起了官司,要求撤销这份荣誉称号,太不应该了”。
猜测 撤销见义勇为是出于不想“优抚”?
自己单位的职工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对单位来说也算是件光荣事,可济源煤业公司为何要求法院撤销这份“荣誉”呢?


昨天,记者联系济源煤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保卫部的孙小梅,其以需要向领导汇报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姬智律师介绍,《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第八条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优抚待遇有明确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因公(工)死亡对待,其中是本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受单位聘用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比照因公(工)死亡处理。“既然王文明是济源煤业公司三矿的职工,王文明一旦被认定是见义勇为,那么济源煤业公司就应该按工伤进行优抚;相反,如果不能认定是见义勇为,那么济源煤业公司就不用支付这笔优抚费用。”姬智律师说。(东方今报)
(本文来源:大河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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