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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案件,荒唐的判决,我的房产“被共有”了!

荒唐的案件,荒唐的判决,我的房产“被共有”了!

本案是来自山东泰安的真实事件,内容特别荒唐,在此曝光!!本贴较长,但是所述之事绝非杜撰,请路过的朋友帮顶一下。和谐社会,法理何在!后面图片是本案荒唐的判决书,请大家看下。好心人顶起来。

    家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的杜济安最近陷入了极度的郁闷中,这完全起因于一栋原本落户于他本人名下的价值不下千万的房产,在经历了一场莫名其妙的官司后,竟然被一纸荒唐判决硬生生的转成按份共有!

    事情需要追溯到2006年末,当时杜济安是泰安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职工,由于车站粮店(即后来落户到杜济安名下的房产)面临拆迁改造,为使公司利益不致受损,遂决定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公司,由杜济安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在这种指导方针下,杜济安于2007年1月11日成立名称为盛世天源经贸有限公司的新公司,性质是杜济安唯一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自愿加入新公司的员工都必须将所持原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杜济安,再统一从杜济安手中转让给原公司,杜济安以新成立的公司保证辞职员工的社保、福利、补偿款和各项生活补助,原公司则将车站粮店转让给杜济安(请注意,不是免费转让,杜济安支付的对价是手中所持的公司股份,并负责所有辞职员工的社保、福利和各项生活补助,目前已支付超过500万,而且还在继续支付下去)。在这种情况下,2007年2月28日,泰安市房产管理局颁发了泰房产证泰字第142083号及142084号两份房产证,均载明所有权人为杜济安。同年4月25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又颁发了泰土国用(2007)第0184号土地使用权证书,该证书亦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杜济安。

那么,在房、地产证都明确载明所有权及使用权人是杜济安的情况下,事情又怎会再起波澜?实际上,当时跟随杜济安从原公司辞职的共有15人(含杜济安),他们都已成为盛世天源经贸有限公司的员工,由杜济安为其按月支付工资及各项社保、福利,金额远高于原公司标准。但是,随着新公司的成功运营,有三个人(分别姓王、秦、李)起了歹念,他们觊觎杜济安的成功,想要在本没有自己份额的大蛋糕上分一杯羹。2007年11月,他们多次找到杜济安,要求以签订协议书的形式确认房产为15人按份共有。在数次扯皮无效后,他们又使用了耍赖的手段,在杜济安的办公室声已离婚、要自杀,更雇佣了某位“专业律师”李某某进行法律上的“说服教育”,在多种压力之下,缺乏法律知识、希望尽快息事宁人的杜济安稀里糊涂的签订了协议书,承认房产为按份共有,其中杜济安占五十九分之十五,王、李(女)各占五十九分之十五,秦(女)占五十九分之一,另外11人各占五十九分之一到五十九分之三不等。

万幸的是,当时的杜济安多了一个心眼,他利用电脑软件录下了签订协议的整个过程,在那份录音材料中,王、李二人(当时秦不在场)及“专业律师”李某某的哭哭闹闹、胁迫野蛮全部记录得清清楚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受到欺诈、胁迫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以及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王、李二人以离婚、自杀相威胁,是为胁迫;律师李某某的“说服教育”,是为欺诈;把本属于个人私有的房产以协议书形式转为按份共有,是为显失公平。因此,从任何一个角度讲,这份协议都是可以撤销的。

因此,当这个事件吵上法庭后,杜济安满心自信的认为自己必胜无疑,因为无论是从原粮油公司提供的文件证据还是杜济安提供的录音资料来看,证据显然都是对自己有利的。另一方面,房、地产证毕竟都明确载明所有权及使用权人是杜济安。即使这所房产真的是按份共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秦、李三人也必须先起诉泰安市房产管理局,打行政官司。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这个案件都堪称“荒唐”。

然而,判决书出来后,杜济安傻眼了:他败诉了。但杜济安怎么也看不明白泰山区基层法院的这一纸判决:作为一份判决书来说,它有太多幼稚的错误。比如,原告杜济安在起诉书中明确要求行使协议书的撤销权,并未要求确认房产的权属,而判决书却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房产权属进行了确认,这明显违背了民法上的“不告不理”原则。再比如,判决书的结论部分本应对依据的法律进行明确标注,但在这份判决书中,却出现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第5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这种十分可笑的说法,什么叫“相关司法解释”?到底是哪一条司法解释?泰山区基层人民法院竟然没有给出明确的标注。又比如,在山东省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明确确认物权登记不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情况下,不经过法定撤销途径,登记为杜济安个人私有的房、地产证是不能被变更的,也就是本文在前文所说的,必须先“打行政官司”,泰山区基层法院的这个判决明显违背了省高院的工作精神。杜济安曾拿着这份判决书去请教一些知名律师和法律专家,他们纷纷表示“看不懂”,对泰山区基层法院做出这样“幼稚可笑”的判决感到“难以理解”,更有一位律师表示,这份判决书同时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三种错误,在他的“职业生涯中”,这种判决书可以算做一个“奇观”。

接下来的时间,杜济安走上了漫漫的维权路,他本以为,天底下必然有一个说理的地方,即使一审败诉,他可以打二审,也可以通过检察院打抗诉。但是,杜济安接下来面临着一次又一次的失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杜济安再次败诉;杜济安通过泰安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一审抗诉),检察院本已立案审查,并做出了(2010)5号民事抗诉书,泰安市中级法院也因此做出了指令泰山区法院进行再审的裁定,但后来,检察院竟然又以当事人提交新证据致使事实认定有新变化为由撤回,而事后杜济安了解到,所谓的“新证据”事实上在一审中已经提出!杜济安越来越搞不懂他的处境了:泰山区基层法院没搞清楚真相,泰安市中级法院也没搞清楚吗?检察院也没搞清楚吗?难不成真的有一个幕后黑手在操纵着这一切?究竟是何方神圣这么轻易的掌控着法院和检察院,这么轻易的颠倒黑白?泰安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控审处的某位领导甚至对杜济安大放厥词:“老杜,我就跟你说白了吧,在泰安这个一亩三分地上,无论是初级法院还是中级法院,你打一辈子也赢不了!”杜济安更从一些途径了解到,他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申诉之所以成立后又被撤回,是因为检察院一位姓赵的工会主席带领王、李等人不断地在民行处、检察长办公室哭闹、威胁,扬言如果让杜济安抗诉成功,就跳检察院的楼,撞检察长的车,而这位赵主席就是王的亲戚!这一系列事实惊醒了憨厚老实的杜济安:他那所房产太值钱了,以至于王、秦、李三人私通了相当一部分人来共同分割这块大大的蛋糕,这部分人不但包括李某某这位“专业律师”,甚至还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中级检察院的某些法官及领导,杜济安深深的陷入了这伙人共同制造的黑洞之中。

如今,已届知天命之年的杜济安,在这样一起荒唐案件的轮番打击之下,已经显现出了疲态,日复一日,鬓角渐渐出现的白发和日益增深的皱纹让妻女不住的唉声叹气。但是杜济安已经没有了回头路,他不甘心自己辛辛苦苦打拼下的家业拱手让给别人,不甘心这辈子陷入这伙人制造的无底黑洞,他依然相信,世间自有公道,他一定可以为自己讨回一个说法。

直至2010年7月,杜济安仍然走在艰辛的维权之道上,等待他的将是不知终点在何方的漫漫抗争路,也许,此时此刻坐在电脑前阅读这篇报道的我们,和他一样感到迷茫,感到困惑,感到不知所措,现在我们只能衷心的祝愿他,希望他能够早日讨回一个公道。

    祝好人一生平安!

下面是本案的判决书,请大家看看多荒唐!!





















愤怒

沙发。。看完只有愤怒。堪称史上最荒唐的判决。
泰安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控审处的某位领导甚至对杜济安大放厥词:“老杜,我就跟你说白了吧,在泰安这个一亩三分地上,无论是初级法院还是中级法院,你打一辈子也赢不了!”------------这位领导的话,终于让我们弄明白了:杜济安为什么赢不了了!!!不过也让我们怀疑:山东省泰安市是否还是中国*在领导?还有没有公理可言?检察院的这位领导为什么敢这样肆无忌惮???我们会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将真相转发至其他的网站和论坛。
泰安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控审处的某位领导甚至对杜济安大放厥词:“老杜,我就跟你说白了吧,在泰安这个一亩三分地上,无论是初级法院还是中级法院,你打一辈子也赢不了!”------------这位领导的话,终于让我们弄明白了:杜济安为什么赢不了了!!!不过也让我们怀疑:山东省泰安市是否还是中国*在领导?还有没有公理可言?检察院的这位领导为什么敢这样肆无忌惮???我们会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将真相转发至其他的网站和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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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气愤+愤怒!!!!!!!!!!!
“老杜,我就跟你说白了吧,在泰安这个一亩三分地上,无论是初级法院还是中级法院,你打一辈子也赢不了!”--------
听起来口气很像刚毙了的文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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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中国的法律公正就毁在这些昏法官的手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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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昏官就该像毙了!不要糟蹋人民的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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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 醉眼-舞剑 的帖子

此贴说的太好了!顶!顶!坚决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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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病相怜

我和楼主是一样的遭遇!我刚进来!不知道怎么办!希望大家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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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制建设还要牺牲多少人的信心

我们的法律什么时候就可以让违法者因违法而胆战心惊,令守法者扬眉吐气呢。执法者违法是否罪加一等?党员违法是否更应罪加一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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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明白了:杜济安为什么赢不了了!!!不过也让我们深信:山东省泰安市是否还是中国*在领导?还有没有公理可言?检察院的这位领导为什么敢这样肆无忌惮???我们会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将真相转发至其他的网站和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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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盗加豺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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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长江长 的帖子

我看到图片是来自泰安论坛,想看一下大家的意见和进一步了解此案件,不知为什么上去看不到也不能发表回帖。此案件看来真的有太大的问题:“老杜,我就跟你说白了吧,在泰安这个一亩三分地上,无论是初级法院还是中级法院,你打一辈子也赢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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