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
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作者: 来源:凤凰网 日期:2009-07-19
1960年3月22日,毛泽东在鞍山钢铁公司《关于工业战线上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报告》上批示,宣称“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今天,四十岁以上的人还能记得,“鞍钢宪法”的内容是“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
三十六年过去了。与这期间的许多事物一样,“鞍钢宪法”也经历了“墙里开花墙外香”的过程。先是日本,随后是欧洲和美国,许多工业管理学家认识到,“鞍钢宪法”的精神实质是“后福特主义”(post-Fordism),即对福特式的僵化的、以垂直命令为核心的企业内分工理论的挑战。“两参一改三结合”,用今日流行的术语来说,就是“团队合作”(team work)。日本的所谓“丰田生产方式”,就是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者的“团队合作”,每人不固守僵化的技术分工,随时随地解决“无库存生产方式”中出现的问题①。瑞典的Volvo汽车公司,为了发挥“团队合作”的效率优势,于1988年开始,将“装配线”(Assembly line)改造为“装配岛”(Assembly island),使工人不再象从前那样在装配线上重复单一的任务,而是8至10人一组,灵活协作,组装整车②。美国也不甘落后,1995年2月1日国会开始辩论“团队合作法案”。因根据1935年通过的劳工法(Wagner Act),“团队合作”是非法的,故美国现在必须对劳工法提出修正,才能充分利用“团队合作”的效率潜力③。
在这股“后福特主义”的世界潮流中,毛泽东所推崇的“鞍钢宪法”,以其最早并鲜明地向僵化的福特式分工体制挑战,而格外受人瞩目。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教授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