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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自家窗子,被拘留10天,天理何在?(转)

拆自家窗子,被拘留10天,天理何在?(转)

我是一名残疾下岗女工,丈夫因单位倒闭也被迫下岗,现有男孩一名,9岁,读小学三年级。下岗前在原单位购买了一套一楼一室一厕一厨,仅有24.10平方米的住房。是一家人赖以遮风避雨,也是唯一的生活用房。一家人过着清苦,但还平静的生活。
2006年6月,南部县新安路居委会以没有办公场所为名。在没有取得国土局的土地使用权和城建规划和建设局的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依托我家南面的墙面和相邻单位(烟草公司)墙面之间的消防通道建起了两楼一底的办公房。且修建房屋的墙面是未经我同意强行占用我住房南侧的墙面,使之成为共墙,而我家住宅南侧墙面开有窗户,是保证我正常居住、生活能通风,采光和日照。而居委会这一违章建筑,不但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居住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还侵犯了我一家的隐私权(以后我一家的吃、喝、拉、撒、睡都要在别人眼皮底下完成)。而且我的住房安全和居家安全也受到严重威胁。
在居委会的违章修建过程中,我多次向居委会和城建规划和建设局提出书面异议,并书面请求规划和建设局对新安路居委会的违章建筑依法阻挡并予以拆除。但规划局相关人员在违章建筑修建过程中到过现场,也未阻挡,并且一直不予理睬。居委会知道自己拿不到合法的修建手续,又想将新建的房子合法化,便将建好的房屋转给南部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作社区警务室使用。东城派出所在未调查清楚房屋是否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建成社区警务室。同时也警告我们:“民不与官斗”。
2006年4月23日下午3点半左右,我丈夫与我姐将自家的木质窗子拆下,结果被东城派出所以砸烂警务室窗子致使警务室不能正常办公为由,将我丈夫和我姐拘留10日。在被拘留时,我姐绝食两天后,派出所让姐夫拿出1500元现金将我姐领出。之后几天我们连续多次打电话到南充市公安局督察大队举报:南部县公安局明知那是违章违规建筑却还将警务室设在那儿,两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因为拆了自家窗户被加上破坏警务室、妨碍公务的罪名拘留10日。刚开始督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说会下来调查取证,再打电话时却说县公安局已经回复他们:南部公安局的处理没有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章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而居委会的这一违规建筑严重侵犯了我合法权益;城建规划和建设局的不作为行为致使居委会更加嚣张,并且说:“你们到哪里告也不起作用。”东城派出所的非法行政行为更是使得两个遵纪守法的受害人失去自由达10日之久。现我家仅供遮风避雨的唯一住房也不能再居住,只有另找亲戚家房屋居住。
天理何在???
神总会在你的身边
所以
为了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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