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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垃圾箱绊倒行人 法院判政府赔偿4.69万

上海:垃圾箱绊倒行人 法院判政府赔偿4.69万

人行道上垃圾箱被拆除后,留下底脚钢筋,市民彭先生路过此处,不慎被其绊倒受伤,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彭先生将南汇区某镇政府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汇区某镇政府赔偿彭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69万余元。
    2005年1月7日上午,彭先生在南汇区某镇区人行道上行走,不慎被垃圾箱拆除后遗留的钢筋绊倒,彭先生随即被路人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脚严重摔伤,左髌骨骨折,住院治疗两星期出院。今年1月18日至同月25日,彭先生又在医院住院行内固定取出术。两次住院及门诊治疗,彭先生共花费医疗费9908.66元。2005年3月16日,政府下属单位镇环卫城建监察所支付彭先生3000元。因双方对其余赔偿协商不成,故彭先生于今年6月诉至法院。

    彭先生的伤情经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评定十级伤残。

    在法庭审理中,彭先生诉称,由于政府对公共设施没有管理好,致使自己绊倒受伤,政府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4.8万余元。

    某镇政府则辩称,导致彭先生绊倒的垃圾箱不是其下属单位设置、管理的,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彭先生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彭先生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缺乏赔偿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垃圾箱作为公共设施,通常是由政府设置和管理的,故镇政府认为导致彭先生受伤的垃圾箱是他人设置或管理的,但没有证据加以佐证,故法院推定其是垃圾箱设置者或管理者,理应承担民事责任。事发时,彭先生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对于道路上的不明显障碍物难以预见,其不存在明显过错,故不能减轻镇政府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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