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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托人看守所"捞人"不成索偿"运作费"

女子托人看守所"捞人"不成索偿"运作费"

新京报8月6日报道 花了5万元托人从看守所“捞人”不成,郁女士手持欠条将牵线人和受托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运作费”。昨日上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双方请托受托行为因违法无效,驳回起诉,同时收缴涉案款项5万元。
嫌犯未能如期“出来”
法院查明,郁女士的合伙人刁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羁押。经郁女士的来往客户牛海(化名)介绍,牛海同乡牛华(化名)答应把刁某“捞”出来,要求给钱打点关系。郁女士给牛华汇款5万元后,中间人牛海给郁女士写了张欠条,称“人不回来如数返还”。但刁某未能如期“出来”,牛华又拒绝退钱,郁女士因此提起诉讼。
委托无效案款被收缴
法院宣判,郁女士向牛华支付5万元“捞人”,双方行为因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捞人费”不受法律保护,驳回郁女士的索赔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可予以民事制裁,法院故收缴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向牛华收缴涉案款项5万元。
郁女士律师称,当时是托对方通过合法途径办取保候审,5万元是保证金,法院一审结果适用法律不当。
提醒
委托违法不受法律保护


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里江介绍,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承认5万元是用来“捞人”的,包括欠条也有类似表述,这说明双方的意图即是通过非法手段使涉嫌违法犯罪者脱离强制措施,逃避法律追究。针对原告律师提出的委托被告走合法途径办取保候审的说法,俞里江表示,正常委托代理,双方应签委托合同,并约定是否支付报酬,而非写上述内容的欠条。俞里江还提醒说,目前,花钱托人办事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如委托事务本身不合法,相关花费将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本案原告律师提到的取保候审方式,朝阳公安分局相关人员介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即嫌疑人本人或近亲属有权通过书面形式申请取保候审。案件经办单位收到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审查,7日内作出答复。如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申请人还需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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