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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人坑了几千万元,谁来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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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被查封的土地被违法拍卖
  
  政府,是人民群众遵纪守法、诚实信用的教育者和表率者,假如政府都不遵守法纪了,社会风气将会怎样?和谐社会又何从谈起?
  
  4月28日,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一宗体量为96亩、已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土地,当地政府在查封法院和债权人毫不知情的前提下,以人民币1773.12万元的价格拍卖。
  
  此外,长期以来,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还将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查封的4辆“陆地巡洋舰”轿车、1辆“丰田”轿车,照常使用,招摇过市。
  
  在外人看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对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而言,似乎是一纸空文,毫无敬畏。
  
  
  
  合作伙伴分道扬镳
  
  
  
  2003年8月下旬,浙江金顺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公司),经过招标投标,与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签订以垫资形式施工的《合同书》,承建位于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境内的乌兰浩特至霍林河公路的改建项目(以下简称乌霍公路)B标段工程。
  
  该《合同书》约定,“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根据国债到位情况,按监理工程师审核认证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
  
  然而,到2004年10月,尽管金顺公司完成了其承包B标段40%的工程量,约1400多万元工程款,且国家已经下达了15100万元资金(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4400万元,地方配套10700万元),但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并未遵守《合同书》的约定,任由金顺公司怎么讨要工程款,就是分文不付。
  
  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不履行《合同书》“及时拨付工程款”约定义务的行为,致使金顺公司产生了继续垫资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担心,与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终止了乌霍公路工程的承包合同。
  
  
  
  拒不偿还欠款成被告
  
  
  
  终止了乌霍公路工程的承包合同后,金顺公司继续向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讨要工程款,但多次讨要均无果,最后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2006)内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于该判决生效的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金顺公司工程款1198.9977万元及支付逾期给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五),并承担9.27万元诉讼费用。
  
  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对此判决不服,以“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缓交上诉费用的申请。
  
  由于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缓交上诉费用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200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邮寄送达了《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7398万元。
  
  虽然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在2008年6月2日就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书》,但依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同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8)民一终字第73号终审的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上诉的案件,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不执行判决财产被查封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令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民事判决书》就生效了。
  
  但是,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如同当初不履行与金顺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一样,依旧不向金顺公司支付分文,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
  
  2008年11月20日,金顺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要求科尔沁右翼前旗支付给付工程款1198.9977万元及违约金719.0698万元。
  
  2009年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还是不履行法院判决。
  
  同年5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内执字第3号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所有的“陆地巡洋舰”轿车4辆、“丰田”轿车1辆,以及位于前旗新址的地号为E-07-2、E-08共计96亩的土地。
  
  
  
  常委会决定违法出让被查封土地
  
  
  
  始料未及的是,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5辆高级轿车,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照常使用,被查封的96亩土地竟被违法拍卖,所得土地款进了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
  
  据了解,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为了将被查封的土地出让,还是费了不少的周折。
  
  2009年9月21日,科尔沁右翼前旗规划局出具证明称,“泰宁街与科尔沁路交叉口西南角所在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该地块在规划区内”。
  
  2009年9月23日,科尔沁右翼前旗国土资源局开具证明称,“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给杜加行(杜加行是金顺公司的代表。记者注)位于科尔沁右翼前旗新址96亩土地抵债,其土地使用证号为(2006)字第219590031号,经双方同意土地使用权证由科尔沁右翼前旗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档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国土资源局销毁,现土地所有权归国家(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所有”。这宗被查封的土地,摇身一变,又变成了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所有的土地。
  
  2010年3月16日,科尔沁右翼前旗旗委书记皇甫军,主持召开2010年第4次常委会议,形成了《关于研究干部职工津补贴发放、工程建设转向治理、土地挂牌出让等事宜的会议纪要》,明确将7号地块96亩土地,以每亩20万元的底价出让。
  
  科尔沁右翼前旗常委会中讲的7号地块,就是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查封的地块。
  
  接着,科尔沁右翼前旗国土资源局便公开对外挂牌出让使用权,并被由内蒙古烟草专卖局(公司)与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内蒙古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出让总价为1773.12万元,并办理了土地权证。而该笔出让金,流入了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
  
  
  
  相关官员不为违法拍卖被查封土地而不安
  
  
  
  获知被查封的土地被违法拍卖的消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立即派出执行法官,赶赴科尔沁右翼前旗,对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国土资源局、烟草专卖局等单位展开调查。
  
  按常理,被法官调查的人,只要有一点遵纪守法的观念,定会惶恐难安,更何况此次展开调查的是高级人民人民法院。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科尔沁右翼前旗相关部门的相关领导,面对法官调查,以“自己不知情”、“再给你们换块地方土地”蒙混过关,不为违法拍卖被依法查封的土地而不安。
  
  6月26日,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丁宪章副旗长,直言不讳地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称,被查封的96亩土地,已按照兴安盟委领导的要求挂牌拍卖出去了,价格是每亩卖20万元。
  
  针对法官“那块查封地已卖,那你看怎么办?”的责问,丁宪章副旗长如同被查封的财产还有处置权似的,轻描淡写地称,“我想我们再给你们换块地方土地”。
  
  7月1日,面对法官的调查,科尔沁右翼前旗国土资源局贾玉清局长,干脆以自己并不知情为由,不正面回答问题。好像在其任上发生违法拍卖被法院依法查封土地的事件,只要说声不知情就没有责任。
  
  
  
  法律禁止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
  
  
  
  据了解,我国法律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行为,历来是禁止的,且处罚是严厉的。
  
  《中华分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科尔沁右翼前旗政府自行变卖被法院依法查封土地的行为,是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会不会被纠正乃至处罚?我们拭目以待。作为一个地方政府,公然违法拍卖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将给社会起怎样的表率?和谐社会还怎么构建?我们满怀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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