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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茅箭法院办案不公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法院办案不公

我叫杨长福,男,55岁,住湖北老河口市,电话:15671311918,我与湖北省十堰市原中级人民法院几十年资历的法官耿勇之间74000元的借贷关系,他却企图“黑”我200多万元的财产,这里面牵扯到十堰中院个别庭长和法官与耿勇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才导致我卷入了这场被“黑”吃的官司。正因为有中院个别庭长,法官于案件之间有利益关系,耿勇才敢以虚假的280万非法取得的抵押权和200万虚构的借款为依据起诉我,庭审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摆着74000元的债权非要拿走我200多万的房产,一审茅箭法院不以法律为依据,不尊重已查明的事实,竟然予以支持,这背后有耿勇的原法官因素,更有现任与之有利益关系的中院法官的插手。该判决正应了耿勇起诉我之前的一句话:“在十堰法院打官司你莫想赢,冤也要冤死你”。但我决心已下,卖掉房子,倾家荡产也要把这场官司打下去,我不相信中国的法院是个人开办的,哪怕是拼个死,我也要讨个公道。

注明:在庭审记录中,耿勇自已说280万抵压是虚假的,当天登记当天申明作废。说明抵压登记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

附件是我的证据。望明察。
怎么没人看啊?
由于不知道如何上传附件
如果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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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人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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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利益为最高宗旨的时代,法官、律师、当事人相互配合“以黑吃黑”的现象确实存在,所以很多怀有不良用心的人,为了达到某一目的,就充分利用这一现象去攻击法官、法院。
    看到这一帖子,我就觉得有这一嫌疑。
    一、杨长福为什么要以2800000元办理“虚假”抵押。
    二、2000000元借款发生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还是发生的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如果发生在抵押抵押登记之后,从情理上说还可以进一步分析研究一下,如果发生在抵押登记之前,杨长福又拿不出足以推翻2000000元借款的证据的话,法院就只能认定这2000000元借款是真实的。
    三、这2000000元借款是一次形成的还是多次形成的?按照常理,如果是多次形成的就无假可言了。
    四、既然是“庭审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摆着74000元的债权”。再呆、再傻、再贪的法官、法院也不敢非要拿走杨长福200多万的房产,否则只能认为杨长福说的“庭审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摆着74000元的债权非要拿走我200多万的房产”是假话,是在混淆视听,是在攻击法官、攻击法院。
    五、既然是一审判决错误,杨长福冤枉了,为什么不上诉,而是通过网络说了些没有证据的“事实”。
    综上所述,我觉得杨长福这一帖子很可能是为了达到赖账的目的,借助部分人们对法院、法院不信任的心理来混淆视听。
    当然,如果杨长福将帖子所言“事实证据”拿出来了,且与帖子内容相符的话,我等正义之士将会大力声援,甚至为其免费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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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福愚弄网友

本人细看了杨长福公布的62页证据,发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基本正确的。判决也是公允的。
一、三人合伙出资人是耿勇、黄一鸣,退出合伙时杨长福给耿勇出示了2000000元条子,给黄一鸣出示了1000000元条子,别处还有几笔是借耿勇的钱。所以耿勇与杨长福之间债的关系是明确的。
二、法院判决先是要杨长福清偿债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时,才让耿勇去实现抵押权,并没有直接判决以房抵款。所以法院的这种判决是正确的。
三、至于耿勇的合伙资金是向谁借的人民法院本身就不应当审查。所以耿勇的合伙资金是向谁借的人民法院不考虑是正确的。
四、案件本身就还在二审之中,不管一审判决是否有问题,都还没有最终生效。所以杨长福在此时发帖子,让人无法理解。




看了杨长福公布的“证据”,有一部分是与黄一鸣之间的关系,从杨长福与黄一鸣形成的文字依据看,不能认定杨长福与耿勇之间债的关系是虚假的。
一、黄一鸣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二、杨长福与黄一鸣之间的文字资料已经显示了杨长福用房子抵押贷款还给了黄一鸣,所以黄一鸣可以对外说他以前与杨长福的1000000元借款作废(有时说没有借款)。我在考虑,如果杨长福将欠耿勇的2000000多元钱也还了话,耿勇也可能这样作,就自然没有这个官司了,为了杨长福的利益耿勇也可以说2000000元借条作或者说没有借款。
三、杨长福与黄一鸣之间怎么处理自己的权利、义务都无法干涉到杨长福与耿勇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杨长福与黄一鸣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
鉴于以上分析,杨长福将他与黄一鸣债的处理问题贴到这里,纯是给网友产生错觉,让网友觉得三个合伙人,因同一原因产生的债的关系,黄一鸣了的就作废了,耿勇的肯定也就作废了。因为网友不可能有时间细细分析这么复杂的证据。作为法律人我觉得杨长福这一行为是在愚弄善良网友,是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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