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原北京二外院长伙同下属私吞241万元获刑

原北京二外院长伙同下属私吞241万元获刑

法制晚报9月12日报道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原院长私设小金库,将241万元宿舍费以发奖金名义和下属私分。记者今天从北京市国纲律师事务所获悉,二中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4人有期徒刑10年至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

2005年9月,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成立国际教育学院开展国际合作办学、出国培训,赵南翔任院长,刘彦林、张四成和刘伟被聘任为该院教职工。

国际教育学院成立后,学院为留学培训人员租了宿舍。赵南翔说,2006年以前,住宿费都是由学院财务收取。但2006年初,有关部门经审计认为国际教育学院没有物业经营项目,不能直接往账上存住宿费。于是,之后的住宿费就没再入账,而是入了“小金库”。

起初,“小金库”在赵南翔名下账户,后来几人决定以刘彦林名义开立的私人账户将钱汇入,由赵南翔掌握密码,并且瞒过了国际教育学院的其他领导。 张四成交代说,瞒他们是因为他们没有参与学生宿舍的建设。

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赵南翔等4人商量后,由刘彦林将住宿费241万元以发奖金的名义非法占有,其中赵南翔分得55.5万元,刘彦林、张四成、刘伟各分得53.5万元,会计贾某(另案处理)分得25万元。

据交代,每次他们分钱,都是有人提议,然后“开会讨论”决定。


后来,国际教育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发现了住宿费有问题,就不再给受训人员开收据和发票。2008年6、7月,赵南翔等人陆续被抓,赃款全部退缴。

法庭上,赵南翔承认设立小金库分钱的事实,但认为涉案款是自有资金而非国有资产,国际教育学院有权分配,不构成贪污。

刘彦林等人均认为,分钱是领导赵南翔决定的,法院应该对自己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赵南翔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公款私存的手段,侵吞单位收取的住宿费,四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赵南翔系主犯,其他三人系从犯。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付中)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