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户外灯光照进居室算扰民
京华时报9月24日报道 夜景照明、广告灯光等室外照明,今后将一律不能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记者昨天从市质监局获悉,本市首部《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地方标准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市质监局表示,近年来北京市的道路照明、夜景照明、交通设施照明以及广告标识照明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光干扰”。所谓“光干扰”,是指由于光的数量、方向或光谱特性,在特定场合中会引起人的不舒适、分散注意力或视觉能力下降。
市质监局介绍,本市针对光干扰制定的这部标准,对北京市辖区范围内的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广告照明等各种室外照明装置进行光干扰限制。标准中的限制指标,都是国际上通行的指标。标准规定,非商业区和非文化娱乐区不宜设置频繁变换模式的照明,并应限制商业区、娱乐区、体育场馆等场所区域的照明对此类区域外的环境产生的干扰光;同时,不宜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夜景照明。按照该标准,如果居民居住区的户外照明光线射入居室,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和休息,即被判定为干扰光。
据悉,今后,照明设计应对可能受到照明工程干扰光影响的潜在受害对象进行分析评估,综合考虑照明效果要求和灯具的光强分布;同时,应制定熄灯时段,控制熄灯时段内点亮的灯具类型、数量和光强度。在居住建筑周边设置各类照明时,应控制朝向居室窗户的灯具亮度和窗户立面上的照度;在机动车道路两侧设置非道路照明装置时,应进行眩光评价。
>>链接
根据干扰光受害对象的不同,标准将干扰光分为四类:
1.居住区的干扰光(光线射入居住建筑的居室,影响居民的生活和休息);
2.道路交通的干扰光(道路周边的各类非道路照明装置因不合适的亮度、照射方向或安装位置,对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影响,导致其视觉可见度下降);
3.行人的干扰光(人行道照明装置因不合适的亮度、照射方向或安装位置,对行人造成眩光影响,导致其视觉可见度下降);
4.夜空的光污染(照明装置的光线直射或反射向夜空,影响天文观测)。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