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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求助

法律求助

我于2009年5月将市区一套房子出租给一个租客,当时签订合同中约定,违约金3000(当时口头约定这个违约金是补偿房客装修房子的费用,不过没有记录在合同中)。在合同中没有体现房客在装修这个房子。现在由于我个人原因不能再把房子出租给该房客,我愿意按照合同赔偿房客3000元违约金(装修补偿),但是房客坚持说这个3000仅是违约金,装修补偿要另外计算。我想请问下,他这个要求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吗?我个人认为,他既然可以改口说另计装修费用,则我是否可以否认他装修过房子(其实就是很简单的隔了下房子粉了下墙,他也无法提供这些必然是他装修的房子的证据)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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