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谁神经出了问题?河南一女子上访被鉴定成精神病

谁神经出了问题?河南一女子上访被鉴定成精神病

//www.yn.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31/xin_083100431092675049788.jpg
怎样防止正常人被鉴定成精神病

2007年11月01日 00:00:04  来源:新华网

因为向上级反映家庭暴力问题,河南省开封市第二职业中专校医江帆被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由于这个鉴定,江帆过了将近10年“生不如死,处处被人歧视,被人羞辱”的日子。虽然不久前法院已经做出判决,推翻对她的“鉴定”,但对江帆来说,这个判决来得实在是太晚了,诚如江帆自己所言,这“能换回我近10年的生命吗?”(10月31日《中国青年报》)

江帆是被原开封市教委组织专家将其鉴定为精神病的。教委当初为什么非要把一个正常人强行鉴定成为精神病呢?江帆所服务的二职专的一位领导一语道破天机:为了维护形象。如果江帆患有精神病的话,那么她上访时所做的一切行为均应当作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所为看待,这样既不影响教委的年终考评,也不会影响开封市的形象。如果把江帆以其患有精神病的名义强行送进精神病院“治疗”,则更可免除很多麻烦。

这个解释不禁让我感到毛骨悚然:为了给自己减少一点麻烦,撇清自己的责任,竟然不惜随手毁掉别人的一生——有如此想法的人,心肠也未免太过歹毒。

问题的关键在于,开封市教委是否有权申请对江帆做精神病鉴定呢?法律的相关规定明明白白:没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显然,开封市教委根本就具备申请的主体资格;《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应当进行鉴定的八种情况:(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到拘留处罚的人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而江帆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任何一种。

尽管法律上的规定没有任何含混之处,但开封市教委还是这么做了。他们也没有在意制度、程序的问题,而是自己找了几个“专家”,用欺骗的手段和江帆开了一次座谈会,然后就给江帆贴上了“精神病”的标签。实际上,江帆如果不是运气好,可能就真的被他们送进了精神病医院,那样的话,江帆也许就真的会变成精神病。

我们应该追问的是:开封市教委为什么能够轻易得逞?江帆在蒙受了不白之冤后,为自己讨还公道的道路为什么走得如此艰难?为什么即便到了今天,她也只能获得一个打了很大折扣的判决?综观这一事件的全部过程,我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力量对比悬殊是导致发生这一切的根本原因。江帆作为一个弱女子,面对一个掌握着公权力的政府部门,根本就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即便这些权利是法律明确赋予她的,只能沦为对方的砧上之肉。

我们不妨想像一下,假如当地的妇联是活跃而有威信的,假如妇联在第一时间就能够为江帆提供有力的支持,替她大声疾呼,并向她提供法律方面的指导和帮助,那还会出现今天这样局面吗?也许会,但我深信出现的概率会少得多。因为妇联作为一个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的社会群众团体,它的介入,将会显著地改变江帆和教委之间的力量不平衡状态。

徒法不足以自行,力量只能靠力量来制衡。江帆的遭遇告诉我们,法律是重要的,但力量的平衡更重要。要使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要使自己不轻易被人鉴定为精神病,我们固然应该期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但不妨把更大的期待留给法律的有力执行,留给公民社会的不断发育和日趋成熟。
这只是河南的问题还是全社会普遍的现象呢?现在的行政法难道就形同虚设了吗?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