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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迷不满贴片广告状告影院索赔1元

影迷不满贴片广告状告影院索赔1元

大洋网-广州日报10月12日报道  今年7月底热播的电影《唐山大地震》引起了影迷们的热捧,但同时其放映前长达近20分钟的贴片广告以及影片里的植入广告也一度引起非议。深圳两名普通影迷就此把深圳百老汇影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钱。昨日,这起由两名影迷发起的公益诉讼在福田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吸引了10余名支持者前来旁听。

事件:观影被迫看近20分钟广告

《唐山大地震》贴片广告时间过长问题早被观众非议。时长150分钟的电影,贴片广告时间长达近20分钟,相当于近十分之一的时间放的是广告,观众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这次发起诉讼的王霞、许剑就是其中两名影迷。7月24日,王霞、许剑到福华路购物公园二楼的深圳百老汇影院购买了两张当天上午11时30分放映的《唐山大地震》电影票。11时25分,观众开始进入放映大厅,屏幕已经开始播放广告。11时30分,放映厅的灯准时熄灭,电影按照票面时间开始放映了。但屏幕里看到的却仍旧是一部接一部的其他电影预告片,一放就是10分钟。另有5分钟时间,播放的是纯商业广告,涉及汽车、饮料、保险等十多个产品。

王霞称,广告期间他们曾找到影院工作人员要求停止播放广告并立即放映电影,但未得到解决,直到11时50分才开始放映电影正片。

上诉: 向影院索赔1元

两位影迷到福田法院提起了诉讼,状告深圳百老汇影院,指出被告电影院未按电影票所示时间放映电影正片,并在电影放映之前播放原告所不愿看但又无法不看的商业广告,属强迫交易,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引起原告精神上的不愉快,影响了观影活动带给原告的精神享受。

两位影迷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书面道歉,并且退还电影票款80元。同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并停止在电影票面所示时间放映广告的行为。

影院:放广告是院线方行为

昨日的庭审,吸引了不少市民前来旁听,把法庭挤得严严实实,他们大多是听说此事后,过来支持王霞许剑两人的。

法庭上,被告深圳百老汇影院的代表辩称,投放广告是院线(片方)的行为,他们将广告直接拷贝在电影里,电影院无法删减。

庭审进行了一个半小时,最后在调解阶段,双方都表示不接受调解。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调查

广电总局规定成空文

影院提前公告广告时间

“很多贴片广告是片方直接拷贝在电影里的,我们和片方有合约,放映他们的电影不能进行删减。观众投诉贴片广告,我们也很无奈。”一家影院的负责人罗女士说,如果贴片广告太长,也会影响影院的影片安排,而且播放片方的贴片广告影院没有从中受益。目前多数影院为了应对观众的不满,纷纷贴出公示,告知电影的贴片广告时间和放映时间,以方便观众合理安排时间。不少影院还通过提前播映广告来保证准点播放正片。

记者了解到,2009年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曾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规定贴片广告、映前广告需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画面前加播,要求电影票面上标明的时间须是影片开映的时间,不得在电影开映时间段插播广告。

不过,从实际执行来看,一般的电影票基本不会标明广告放映时间,影片上映的时间基本都是贴片广告开场的时间。业内人士认为,该《通知》对于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并没有发挥任何明显的作用,成了一纸空文。

各方观点

律师:违约责任界定容易追究难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刘子平律师认为,观众在购买电影票后,和影院之间形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影院必须按照预告的放映时间播放电影。如果影院在预告的电影正式播放时间以后仍然播放贴片广告,就应当承担不按时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但这种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因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属于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如何追究违约责任值得探讨。

消委会:播贴片广告属强制搭售

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品销售者不能强制搭售商品。同样,商家也不能强制提供服务,贴片广告就是一种强制服务,只有商家受益,消费者不受益还耽误了时间,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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