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浙江《指导意见》与劳动法哪个为准

浙江《指导意见》与劳动法哪个为准

浙江省《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4条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卡二条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如果我与单位从2008年9月至2010年8月都没有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按上述规定我是不是不能再要求双倍工资了?浙江省的这个指导意见有没有与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相抵触,应以哪个为准?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