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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重大灾害期间犯罪可加刑20%

重庆规定重大灾害期间犯罪可加刑20%

华龙网-重庆晨报10月15日报道  市高院刑一庭胡红军庭长介绍说,在审判中,法官量刑的基本方法分为三步:一是根据犯罪事实,依据法律规定量刑幅度,确定该案的量刑起点;然后,法官根据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后,法官根据量刑情节,通过算百分比的方式,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宣判的刑期。

根据市高院出台的细则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对于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其接受教育的程度、认知能力、犯罪性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65岁以上的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75岁以上的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应加刑10%-40%

根据细则规定,对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损害后果的大小等情况,应当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对于教唆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被教唆者是否犯被教唆的罪等情况,予以处罚。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

最高可免除处罚

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应当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积极赔偿受害人

最高可减刑30%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可加刑10%-20%

对于初犯,犯罪性质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对于累犯,要被予以从重处罚,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从重处罚的幅度,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对于恶势力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5%以下。

重大灾害期间犯罪

最高可加刑20%

对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下手犯罪的,法院将最高增加基准刑20%。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 肖玉 采写


(本文来源:华龙网-重庆晨报 作者:韩景玮 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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