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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官员受贿130万获刑11年 判决后提出上诉

药监局官员受贿130万获刑11年 判决后提出上诉

新京报10月18日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简称药监局)官员陈海峰,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药品公司加快审批,近日一审被认定收受130万好处费,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官员与朋友分钱

检方指控,2004年至2007年,陈海峰在担任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组长和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浙江中海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顾某(另案处理)等人给付的贿赂款130万元,帮助该公司加速并顺利获得申报药品品种审批。

对此,陈海峰供述,2005年3月,顾某说要做几个项目,包括“注射用力肽”、“注射用果糖”和“注射用转化糖”三种。

这些品种的技术资料是康百公司提供的,该公司的老板王某是陈海峰的好友。顾某分多次给陈海峰约80万元现金,陈给王某30万元左右,留下50万元左右。

随后,“注射用力肽”、“注射用果糖”和“注射用转化糖”3个品种由陈海峰所在的审评四部八室进行审评。

50万中介费用?

检方还指控陈海峰曾向顾某推荐3种药品,并从中获利50万。

对此,陈海峰称,他解决了这3种药研发过程中的技术难题,这些钱是居间的中介费用,并不是受贿。

而顾某证言显示,“这三个品种好像是山东的一个研究所研发的,当时陈海峰只是给了这三种药品的资料,资料上也没有生产厂家或研发单位的信息”,最终顾某拿这些资料找到海南皇隆制药有限公司,由皇隆制药有限公司向药监局进行申报。

最终三种药都是陈海峰负责审批的,并且全批了下来。

宣判后提出上诉

法院一审认为,陈海峰所谓“居间费、研发费”的辩解与证人顾某等人的证言相悖,因此不予采纳,最终认定检方指控的犯罪数额为130万。

法院认为,陈海峰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他在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前,主动向监察部门交代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在亲友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价值20万元的个人财产。目前陈海峰已提出上诉。

声音


“审批应抵制诱惑”

40岁的陈海峰出生在北京,研究生文化,家住海淀区世纪城小区。本案4月在海淀法院开庭后,他曾流泪称“心理压力很大,一直睡不着觉”。

据其当时称,他是技术人员,只是负责为各类药物的注册申请提供技术支持,进行安全性可靠性的评价。

药品审批有20多个环节,加快审批的程序非常严格,每项审批的时间都在电脑上显示,如果有人加快速度,会被追究原因。“我们审批人员要严格把关,还要抵制各种诱惑,一不小心就犯罪,这活不好干”。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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