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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谁站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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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共经两轮分别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方。
第一轮,与2008年1月14日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还款,且保全债务人写在借条中抵押的房产一处(但写欠条并未在房产部门进行抵押登记,直至法院最后的查封。),在保全登记送达后,债务人就“跑路”了,目前在当地共涉及400W借款或涉嫌诈骗。后续的送达均是通过登报。而且债务人的暂住地的物业公司和派出所均出具了与债务人的长时间失去联系证明。这个证明出具后该案在2009年1月开庭后,法院判债务人依借条、借款协议还款人民币十万元和利息。因担保人在借款协议和借款担保证明上体现出:“如果借款人不能如期如数还款的话本人愿意踢债务人还款”。基于这种格式法院认定为一般担保,驳回对于担保人连带保证的诉请。正式的审判结果日期为2009年3月3日。
     在七月进入执行状态,执行局在九月份通知我债务人的房产已于在与我发生借款后的一个月的时候就已经转卖了,且双方已经在当地进行公证。但未进行过户。而且买受人,也是我的债务人的“老债主”早我一年债务人就将此房产抵押给此人。且早期在房产部门有备案。这次是又补给债务人一部分款买来。已避税为由一直未过户。(截止今日,因我的债务人“跑路”此房产的登记姓名仍未债务人,只是排了几十号等着分汤喝的债主。)。这样一来执行部门就给出具了一份终止执行裁定。字面为两条:一债务人失踪。二,目前无可共执行的财产。
    眼看的血汗钱无法主张。就依上次的判决和执行局的裁定将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一般担保的义务。
   庭审于上周五在担保人的“地盘”开庭,整个庭审双方对辨激烈,对方主要的抗辩理由共有四点。
     一,强调一事不再理,我方已于08年的1月14日诉讼过担保人且被法院驳回。(我方的辩解是之前的起诉是要求担保人履行连带保证,正是当时法院认定他为一般保证才驳回了我方的诉请,而此次的诉请是要求他承担一般保证。
    二,置疑我方位在执行部门未积极主张执行,连写在欠条上房产一直是债务人的都没去主张。而该处房产的市值远高于欠款额,故一般保证不必承担。(我方的辩解,该处房产经执行局调查已出现了案外利益人,且执行局的裁定写的也很明了无可共执行的财产,而且这两个案子都是一个法院的两个法庭审的。)。
    三,对方开始信口雌黄说原始借款额为5万而非借条上写的十万,另外五万是利息。说我们是高利贷。且找到了担保方的同事和债务人的情妇出面作伪证。(我方的辩解是从债务人和担保人亲自书写的借条、担保书、借款协议上均可以轻易的发现金额,而且在上一轮的法院认定上也很明确。)
   四,担保方最后又经上面提到的债务人的情妇拿出一份还款收条,字面是我方已收到发生于某日的借款中五万元,收条日期是2008年2月18日,经核对辨认首条的确是我方出具的。法院让我方发表意见。(我方辩解条的确是我方出具的但是实际情况是对方债务人和担保人,在我方的屡屡追款时,已要还款为由大家把酒言欢,期间债务人以出去取款为由,让我写好收条等他,我从酒店服务员处借的笔写了收条,但最后债务人一直没有回来。直到最后我喝醉了被我的学弟扶走。当时实际参加此事的有债务人夫妇,担保人,我和我的学弟)我的学弟在庭审后也给我除了书面证明,而且他与担保人有远亲关系。对方在此环节反复主张法院我方构成,诉讼诈骗、诈骗未遂等等建议移送监察部门。但我方认为对方在第三条中属于诉讼诈骗。口水了半天,法院现在已经庭审结束了。大约一周后出判决。
问题:一谁胜出?
     二,谁诈骗或诈骗未遂或诉讼欺诈或诉讼诈骗?
谢谢!1390403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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