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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移民概述

婚姻移民概述

通过配偶关系移民最常见的移民美国的途径之一。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将在本文中为读者详解这一类别的亲属移民:

美国公民(US citizen)为外籍配偶申请移民属于亲属移民中直系/近亲亲属第一优先类别(Immediate Relative),类别代号IR-1(结婚满两年)或CR-1(结婚不满两年),外籍配偶无需等待配额排期即可获得移民签证。通常,如果外籍配偶已经(通过合法途径或假释)身在美国,那么可同时递交I-130亲属移民申请(Petition for Alien Relative) I-485调整身份申请(Application to Register Permanent Residence or Adjust Status, AOS),即同步申请(concurrent filing)。

此外,美国公民已婚子女或兄弟姐妹的外籍配偶,可作为跟随受益人(derivative beneficiary)移民到美国,这属于亲属移民中的第四优先类别(Family-Sponsored Fourth Preference) ,类别代号F-4。不过,这一类别通常需要等待几年到十几年不能的配额排期。

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即绿卡持有人,Green Card Holder)为外籍配偶申请则属于亲属移民中的第二优先类别(Family-Sponsored Second Preference),类别代号F-2A。这一类签证每年有名额114,200个,加上第一优先名额的余额。第二优先也包括永久居民的未婚子女,类别代号F-2A(未成年)或F-2B(成年)。

通过配偶关系移民,其婚姻必须满足三条非常重要的条件:
第一,婚姻必须在婚姻缔结地合法
第二,婚姻必须在移民申请前完成法定程序,并且在移民申请过程中仍然存续(而不是在提交移民申请时才结婚)
第三,缔结婚姻不是以移民为目的

接下来,贺律师将对这三大基本条件进行分析:

一. 婚姻的合法性
婚姻合法,必须满足两条最基本的要求:
1. 双方具有结婚的合法身份
2. 婚礼必须符合当地法律要求(有些例外,比如同性婚姻或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婚姻)。

如果双方或单方曾结过婚,需具备有效离婚判决。通常,下达离婚判决时双方都在场,判决方才有效。下达离婚判决时仅有一方在场的情形,通常是出现在以“认可离婚(Granting Divorce)”的国家,是被高度质疑的。以后的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新的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事实婚姻(Common Law Marriage):在美国已经很少有,仅有屈指可数的几个州尚认可。除非在婚姻缔结地或夫妻双方最后居住地事实婚姻是合法的,否则美国的移民法一般不承认这种婚姻的合法性。

旧式婚姻(Customary Marriage):这些婚姻只是根据当地的习俗缔结,但是没有民政机关颁发的证明。此类婚姻是否合法,取决于婚姻是否受到婚姻缔结地的民政机关之认可。在某些情况下,美国移民法有可能认可这种婚姻的合法性。这类情况需要需要寻求在这方面有经验的律师的帮助。

在美国缔结的婚姻绝大多数是有效的,除非一方达不到年龄标准,或夫妻双方是近亲。在美国进行的离婚也绝大部份是有效的。

二. 婚姻的存续性
通过配偶关系移民,如果婚姻经法定终止或夫妻双方已分居,且不打算再以夫妻名义居住,申请会遭拒绝。

有些地方,无过错离婚中,法定分居可演变为离婚,分居的时间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婚姻不再存续。

三. 结婚的目的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国会和移民局对婚姻目的之质疑越来越强烈。1986年起,外籍配偶和申请人结婚不满两年,将得到两年期的条件式永久居民身份。而条件式身份和一般永久居民身份没有很大差异,只是用于保证婚姻不是以移民为目的。如果婚姻持续不到两年,条件式身份将会被撤销。

请注意,决定结婚时考虑移民并不违法。如果把移民作为结婚唯一的目的,那就成问题了。因此,了解哪些因素会令移民局怀疑婚姻的真实性是很重要的。

最常见的主要有,夫妻双方结婚之前彼此认识时间不长、在结婚之前仅见过几次面、夫妻双方不住在一起甚或从没住在一起、夫妻双方的文化背景完全不同,尤其是缺乏共通的语言。

在外籍配偶成为移民局遣返或调查对象时才结婚,将会遭到质疑。需要很多的文件来证明婚姻的真实性,如双方共有财产、共同居住、婚生子女、共同资金、来自朋友和家人的宣誓。

如果永久居民身份是通过前段婚姻获得,为现任外籍配偶提出申请。满足以下条件:此人获得居民的身份已经满5年;或能够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前段婚姻并非以移民为目的;或前段婚姻是因为其配偶的死亡而结束。

更多关于通过配偶关系获得绿卡,欢迎您咨询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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