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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一村支书挪用800万补偿款 终审获刑8年

北京丰台一村支书挪用800万补偿款 终审获刑8年

 将征地补偿款借给朋友营利——

  本报讯 丰台区长辛店镇大灰厂村原党支书兼村委会主任杨某,个人决定将征地补偿款800万元挪用给两个朋友进行营利活动。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审结此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年。

  50岁的杨某是丰台区人,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担任长辛店镇大灰厂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检方指控,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间,杨某利用主管村里农工商联合公司财务的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征地补偿款800万元挪用给两个朋友进行营利活动。检方认为,杨某的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

  据了解,2007年,因六环路工程丰台段征用大灰厂村土地,丰台区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作为甲方,和作为乙方的大灰厂村农工商联合公司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联合公司获得征地补偿款6000余万元。

  2008年,杨某的朋友付某因其所在的建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100万元。杨某经过再三考虑,将征地补偿款借给了付某,并约定一年3%的利息。

  此后,付某又向杨某借款350万元。事发前,付某已将450万元全部还清,并按约定支付了13.5万元的利息。

  2008年,与杨某相识7年的朋友刘某,也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杨某开口借150万元,并约定一年6%的利息,期限一年。2009年,杨某又借给刘某200万元。后来,当有关部门调查时,在杨某的催促下,刘某将钱款全部还清。

  受审时,杨某表示认罪。“我就是想给村里谋点利益,把死钱变成活钱,”杨某反复强调,并称自己没有从中得到好处,只是收过刘某给的烟和酒。

  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身为村民委员会的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征地补偿款私自出借给他人进行经营性使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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