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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民强给李汉琪所开的证明显示,李汉琪曾在他处存款38000元本报记者 蒲晓旭 摄 |
将68万交给礼泉县信用合作联社烽火信用社常设在村的信贷员后,以为办了存款,后却发现钱取不出。于是,礼泉59位村民将信用社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存款及利息。礼泉法院昨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件回顾:取不出的“存款”
兴隆村地处礼泉县东部。长期以来,由于交通不便,村民多将存款经礼泉县信用合作联社烽火信用社常设在村里的信贷员李民强之手,存入信用社。
2008年,兴隆村村民郭清芳夫妇通过挖草药,几年里攒下6500余元。于是,夫妇俩合计,将这笔钱存入银行。
按照惯例,夫妇俩揣着存款,找到李民强,办理了“存款”。然而,李民强为他们开据的,竟然是两张手写票据。
当时,夫妇俩并未多想,然而一连等了几天之后,李民强却迟迟没来换票。夫妇俩坐不住了,找到李民强要求换票,却被李以种种理由推诿。再后来,李民强就很少在村里露面,他的电话也无人接听。
夫妇俩觉得蹊跷,向同村人一打听才知道,原来,村里有这样情况的不止他们一家,全村共有59位村民将钱“存”在了李民强那里,金额共计68万。
随后,认为受骗的村民找到了烽火信用社。然而,烽火信用社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并称李民强的确曾为信用社信贷员,但在2002年时就已被辞退。被辞退时,他并未将办业务剩下的票据上交,继续用这些票据为村民办理“存款”。
协商不下,最终,59位村民将礼泉县烽火信用社诉至礼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信用社给付存款共计68万,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庭审现场:呈递票据就花了5小时
昨日,礼泉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将59位村民分为两组,分别组织在上午和下午开庭。庭审中,59位村民向法庭呈递各自手中由李民强开据的票据就用了约5小时的时间。
据了解,李民强开据的票据主要为3种,分别是盖有“烽火信用社兴隆村信用员业务专用章和李民强印章”的“储蓄存款凭条”、有李民强签章的借款单和标有“民间借贷”标记的“储蓄存款凭条”。
在一张2008年8月26日李民强签章的借款单上这样写着:今借高桂珍现金17000元,月息1%,期限2008年10月26付清,借款人李民强。
焦点辩论:骗款行为该如何定性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对于李民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成为双方辩论焦点。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包括兴隆村村委会证明、烽火信用社收回贷款凭证以及2005和2006年烽火信用社办法给李民强“优秀信用员”的奖状等证据,欲证明从1996年至今,李民强一直为信用社职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而信用社,出示了《关于撤并信用站的批复》和《业务移交承诺书》等证据,欲证明兴隆村信用站于2002年已被撤销,且李民强被免去信贷员职务。“2009年6月中旬,李民强才将家里的‘烽火信用社信用站’的牌子摘除。”原告方代理人曹鹏程说,信用社疏于管理是罪魁祸首,村民的损失应该由信用社来负责。
对此,信用社代理人董科辩称,无论是原告方提供的存款凭条还是借据,都仅有李民强个人签章,而非存单和存折,不属于储蓄合同。李民强既被免职,就无权以信用社名义开展业务,其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当属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对其开据的债权凭证,都应由李民强个人负责,信用社不承担任何责任。最终,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蒲晓旭 实习生 沈红
来源:今日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