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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被告,行得通嘛

我当被告,行得通嘛

1991年,根据知青子女回京政策我回到北京跟我姥姥住在一起(户口落在姥姥名下,当时我姨户口跟姥姥在一起)
1996年,拆迁,我跟姥姥,姨一家三口一起搬进新居(当时是按户口分的房,拆迁当年我18岁)
后来,我妈的户口根据知青回京政策落在我姥姥名下,但不一起居住
2002年我结婚,就不在此居住了,但我原来的东西一直没有动
今年年初,我姥姥去世了,姨要求我们搬出东西,我们在姨提出要求半年内将所有东西搬出,现在他向我们提出要求:跟我们要这些年东西摆放的租金,而且是按市面租房价钱算,而且我们想转出户口,她扣压户口本不给,要我们支付这些年的落户费,如果给,就去法院告我,另外,姨说因为我晚搬了东西,影响了她的孩子结婚,也要跟我们索要补偿

请在有帮帮忙
1 我东西放在拆迁分得的房屋中,姨有道理收取我的租金嘛?
2 根据政策落户,她能私自收取我们的落户费嘛?
3 这种影响姨家孩子结婚要索赔,有法律可依嘛?
4 她还有其它理由去法院告我们,跟我们索要钱财的理由嘛?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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