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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员掐死少女案庭审纪实

售票员掐死少女案庭审纪实

转自《华夏时报》深度报道

■事件回放
  去年10月4日下午2:30左右,41岁的公交售票员朱玉琴乘坐726路公交车时,因票务问题与乘客晏继勤发生纠纷,晏继勤认为在豁口上车到蓝旗营只要一元钱,而朱玉琴认为其在新街口上车,到蓝旗营得两元。晏继勤母亲后来交了两元钱,但晏继勤说了“真不是东西”、“什么玩意儿”等话,朱玉琴很气愤,便用手掐晏脖子、打晏头部后导致晏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警后,北京市公共安全专家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开展调查,并于10月5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朱玉琴刑事拘留。经审查,朱玉琴供认了对晏继勤殴打并致其昏迷的犯罪事实,现场目击证人均能证实以上情形。
  11月9日,北京市公共安全专家局公共交通分局给出尸检报告,报告结论是:晏继勤符合受他人外力作用,致使颈椎过屈及颈部被束缚和压迫,造成窒息缺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晏继勤左颞部头皮下片状出血系被钝性外力(如手拳)打击所致。
  11月12日,朱玉琴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准逮捕。12月10日,此案移交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侦查起诉。
  2006年3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因晏继勤父母提出其在诉讼中身份变更请求,庭审未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即告休庭。

  ■庭审·人物

  从9:30开庭到12:50休庭,24日的庭审共历时200分钟,法院当庭未做宣判。法庭上,晏继勤的妈妈郑女士怒视朱玉琴,而朱一直没有抬头。朱玉琴个头不高,有目击者称,凭其外貌很难与“杀人凶手”联系起来。
  24日8时刚过,74岁的清华大学教授晏思贤一个人早早地来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门,武警威严地守着大门,办理旁听证的门房还关着门。
  晏继勤的妈妈郑女士说,本来前一天说好了她一个人来出庭作证,没想到老伴还是背着她来了,而且到得比她还要早……

  晏继勤母亲叙述
  让听者三度落泪

  10:30,在庭审进行了一个小时后,等候在证人室的郑女士被带到庭审现场,她见到了被告席上的朱玉琴,那个掐死宝贝女儿的售票员。
  “你这个狠毒的女人……”郑女士手指着朱玉琴,怒目而视。
  一位旁听者向记者描述,面容憔悴的郑女士走进法庭看到被告席上的朱玉琴时很激动,靠近朱玉琴时哭出声来,手指在抖动。坐在被告席上的朱因为背对着旁听席,看不到其表情,但头低着。
  郑女士坐在离朱玉琴大约一米远的地方。她大约在法庭上待了40分钟,诉说事件经过和回答询问时一直在哭泣。旁听者告诉记者,郑女士所叙述的事情经过与朱玉琴以及其他多名证人所述基本一样,只是在一些小的细节方面略有不同,如上车地点,郑称是离“新街口豁口”站牌还有一二十米的地方,而朱则指是“新街口”。
  这位旁听者说,郑女士的叙述让他三次落泪。郑女士说,当天一家三口在一家有竹楼的饭店吃饭,并约定20天后在那里为晏继勤过14岁生日,请其同学及亲友吃饭。“没想到生日那天是她的‘三七祭日’。”这是第一次流泪;“朱玉琴打我女儿时,我站在中间阻拦,我女儿当时叫了声‘别欺负我妈’,这是她留在世上的最后一句话啊。”听者第二次流泪;郑女士说,她想拦阻朱玉琴别再打女儿时,试图抓朱的胳膊,却抓不动。“我怎么那么没用啊,拉不动她啊。”听者第三次流泪。
  这位旁听者称,郑女士的话令人心酸,旁听席上不止他一人擦眼泪。他还告诉记者,在描述
  朱玉琴掐、打晏继勤动作时,郑女士激动地站了起来;郑女士在离开庭审现场时,用眼扫了一下朱玉琴,似乎想说一句话,但没有出声。
 朱玉琴陈述关键细节
  多处前后不一

  朱玉琴9:30被带进法庭,穿着03号囚衣,扎着马尾式发型。朱玉琴身材并不壮,身高大约1.6米,说话声音很轻。庭上的第一句话是确认检察机关所指控的内容与收到的起诉书附本一致,同时辩称她和晏继勤“打架的时候,我没有用拳头打她(晏继勤)”。
  但在随后的庭审中,朱玉琴在接受公诉机关询问描述事件过程时却自述:“左手揪她的头发,右手打她的头部。”晏的妈妈郑女士、以及多名证人也证实,朱玉琴当时挥拳击打了晏继勤头部……像这种前后不一的情形在朱玉琴身上不止一次出现,而且是关键细节。
  公诉人在问及朱是否知道晏继勤的年龄时,朱最初称只知道她穿着白色上衣,梳着马尾辫,但没注意看她的年龄;但在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对朱的讯问笔录上,朱称“晏继勤看起来也就十三四岁”。在法庭上,朱玉琴说,她自己有个17岁的孩子。
  在诉说揪扯晏继勤头发时,公诉机关询问朱往哪个方向揪,朱玉琴最初称不记得了,但当公诉人称她在公共安全专家和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时有明确的说法后,朱玉琴才表示,当时小女孩在台阶上,她在台阶下,她曾把小女孩往自己怀里揪,持续时间“不到一分钟”。
  在问及左手揪头发时右手在干什么?朱玉琴最初支支吾吾,没有明确回答。但在后来回答辩护人询问和自辩过程中,她又称当时右手在快速击打晏的头部。
  对于是否有掐脖子行为问题,朱起初称只是揪晏的脖领子,但没注意是否有领子,至于掐没掐脖子记不清楚了。但公诉人追问是否接触到晏的颈部时,她又承认接触到了。被问及掐脖子的时间长短时,朱称不太清楚。
  是否听到郑女士哀求她“别打了”,因为晏还是“未成年的孩子”等话语?朱称没听到。但几乎所有证人在证词中都提到,郑女士当时一直说晏“还是未成年的孩子”。

  ■庭审·解谜

  与晏继勤发生打斗时,朱玉琴的内心活动怎样?对晏继勤掐脖,下车后的朱玉琴去做了什么?她在法庭上向受害人家属说了什么?当时公交车上的乘客有没有劝阻?在第二次庭审的现场,案件的“谜团”终于被一一揭开。

  朱玉琴事发后曾去逛超市
  朱玉琴在法庭上叙述了事件的整个过程,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在晏继勤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朱继续搭乘726路车到北太平庄附近的美廉美超市逛了一会儿,买了一些东西后回家,后来才被车队领导通知去派出所接受调查。
  朱玉琴证实,在整个揪打过程中,当班售票员和司机没有制止行为。当晏继勤倒地后,面对其父母“快救救孩子”的哀求声,朱站在原地没有挪窝,“脑袋一片空白”,此时售票员和司机也没有帮忙。有乘客帮郑女士将晏继勤抬下车,而当时司机一度坚持要拉她们“去总站罚款”。
  “当时我书包里有手机。”朱玉琴在回答公诉人询问时说,她知道公司有规定,如果发生类似情形,应该立即报警,并及时进行抢救。她也知道,出事地点附近有积水潭医院和二炮总医院。

  “当时没意识到掐脖后果”
  作为一名壮年妇女,去打未成年女孩甚至“抓她脖领”,是否意识到其后果?朱玉琴称,她当时并没想跟晏打架,只是一时冲动。面对此情形,公诉人提醒朱在法庭上应如实回答问题,后再次发问:“你们两人年龄悬殊、力量悬殊,是否意识到掐、打这些行为的后果?”大约沉默了半分多钟,朱玉琴仍没有正面回答。在公诉人又一次强调朱没有针对问话回答时,朱玉琴犹豫了20秒后称:“我当时没意识到,现在意识到了。”
  作为有四年从业经历的售票员,朱玉琴也知道,在发生票务纠纷时,应耐心解释,“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因为这是职业行为规定。朱玉琴承认,晏继勤当时并没有骂“×你妈”这样的脏话,只是有“骗人”、“真不是东西”等词语。

  朱玉琴两次当庭道歉
  在庭审过程中,朱玉琴两次向受害者家属道歉。第一次是在公诉机关宣读完对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指控后,朱进行辩解时表示:“我想对被害人说一句对不起,这可能很轻,但是我是在用心来说的。”
  第二次是庭审即将结束前的最后辩解时,朱玉琴表示:“一时冲动造成现在的后果,我不该动手打小孩的,对她的父母说声对不起。”
  在庭审中,朱玉琴说,能理解被害人家属在法庭上对她的愤怒,因为她也是一个孩子的母亲,上面也有父母。“对被害人这种结果,我自己特别难受,我能理解他们的痛苦。现在太晚了,我的心一直在滴血。”朱玉琴说话时经常停顿,带着抽泣。

  多名乘客当天打举报电话
  据介绍,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证言中显示,事发当天,有两名搭乘该车的乘客下车后拨打了车上的举报电话,其中一名乘客当天晚上就到派出所作了笔录,笔录上称售票员打孩子的手太重,司机也不救人,太让人生气。
  一位证人的证言显示,朱玉琴掐打晏继勤的时间在一两分钟以上,掐得挺使劲的,当时这位证人还喊了一句:“你还掐,一会儿就把孩子掐死了!”晏继勤被抬下车后,司机关上门就走了,当时车上有人不让走,也有人叫着要走。
  一位当天乘坐该公交车的地质大学的学生回宿舍也打了公交投诉电话,后来听同学说受害者家属在网上寻找目击证人,就与其取得了联系。
 ■庭审·交锋
  
  晏继勤的死是否与朱玉琴的掐脖有直接关系?朱玉琴的掐脖动机是什么?她是否意识到后果严重?辩护人认为法医鉴定从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并为朱玉琴作无罪辩护,对此,人们把目光投向了公诉人与辩护人的当庭交锋。

  交锋一:女孩死亡与其既往病史有关?
  在质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宣读了由北京市公共安全专家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报告,被告的辩护律师对此提出质疑。辩护律师称,二炮总医院的一份留观病历上称,晏继勤存在窦性心动过缓既往病史,而该法医鉴定未对此进行论证。在总结辩论阶段,辩护人再次提出,鉴定结果与法医学理论和实践及本案查证的事实相悖,没有提及晏既往疾病与其死亡有无关系,从鉴定结论的排他性而言,其确定的死亡原因不具有唯一性。
  对此,公诉人指出,公共安全专家机关的尸检报告和二炮总医院的诊断证明,都没有反映出既往病史与死亡结果有直接的关系,通过走访法医鉴定中心有关负责人,鉴定已经排除晏继勤的死亡与其既往病史有关的可能,相反有大量的证据证明朱玉琴的行为是导致晏死亡的直接诱因。
  晏继勤父母的代理人也对此指出,解剖学专家是根据遗体的状况确定病的情况,而不是根据历史记载来确定。解剖后机体里没有发现所谓的窦性心律过缓导致的后果,说明不存在这个问题,解剖学专家也就不用将其放入尸检报告中。

  交锋二:法医鉴定是否具合法性?
  辩护人同时认为法医鉴定从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据其了解,参加该鉴定病理学会诊的两位医生疑似不具备鉴定资格,且未在会诊结果上签字。辩护人因此认为该鉴定是无效的,并提出重新对尸体作法医鉴定的申请。公诉人对辩护律师的说法不表认同,他称,出具该鉴定结果的部门具有国家承认的鉴定资格。鉴定部门就病理组织学检验中某一特殊的专业问题,寻求相应领域的权威人士进行会诊作出会诊结论,鉴定部门根据会诊结论并结合创伤情况,综合作出最终鉴定结果,程序合法、结论真实,法院应对此证据予以确认。

  交锋三:朱玉琴掐女孩多长时间?
  辩护人认为,从检察机关的证据来看,不能准确确定朱抓掐晏脖领的时间长短,而这一至关重要的细节关系到量刑的轻重。如何认定这一重要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应当结合查明的事实进行综合分析。
  辩护人称,他根据有关证言“自己测量”了发生抓掐时车辆行进的距离是400米,按公交车“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来“推算”,掐的时间“大概”是“半分钟甚至更短”。朱玉琴在这么短时间内抓掐晏继勤,是不会造成晏死亡的。
  随后,该辩护人在介绍窒息死亡知识时,提到“一般导致窒息死亡的时间为半分钟到一分钟”,并没有排除“半分钟”可能。
  公诉人对此认为,不可能要求所有的证人证言完全一致,否则其客观真实性就值得怀疑。正因为存在略微的不同,更能说明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而不可否认的是,朱玉琴掐颈和击打是事实,随后晏继勤死亡也是事实。

  交锋四:朱玉琴属于故意杀人?
  公诉人指控,朱在与晏发生争执后,朱用手掐抓晏衣领及颈部并击打其头部,并在受害人母亲的阻拦下不停地实施击打行为,不可辩驳地说明被告人存在明显的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反映出被告人有强烈的作案动机。而事后不予救治,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而辩护人认为,朱与晏互不相识,因此不存在伤残晏的目的,而朱的行为从时间和强度上不至于造成晏当场死亡,晏死亡系相互揪打中其器官器质性病变而导致,朱玉琴对这一结果无法得知,因此认为朱玉琴“无罪”。
  公诉人对此回应说,大量证据证明,尽管朱晏两人此前互不相识,但发生纠纷后,朱存在犯罪动机和目的,有积极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而科学鉴定证明,上述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检察机关所控罪名是客观准确的。
  晏父母的代理人对此也予以驳斥: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有既往病史,而此案很明显是朱玉琴掐打晏继勤后导致后者死亡,并不是晏因特殊体质自己发病死亡,朱为此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犯罪的动机问题,代理人称激情犯罪用不着预谋,其现场的表现是定罪和量刑的依据,不能拿常规犯罪下的犯罪故意作比。
  至于罪名问题,代理人认为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有证据证明朱玉琴在当时要“整死”被害人,而且出现了死亡的后果。
  另一位代理人指出,作为常人,尤其是一个孩子的母亲,朱应该知道掐十三四岁女孩颈部并击打其头部会致死的后果,但其听之任之,不计后果地实施侵害行为,并且在受害人瘫倒后不但不积极施救,反而伙同司机阻止受害人父母送救,表现为追求伤害结果且放任死亡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死亡结果应以间接杀人罪论处。
  而按照刑法有关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并放纵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因此代理人认为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名。
  朱玉琴对公诉方、代理人的指控进行了辩解,她称跟晏素不相识,无怨无仇,打架只是一时冲动,当时没想到后果那么严重,她愿意负主要的责任,并多次强调“我根本就没有想置她于死地”、“我没有任何动机”、“没有想对她造成多大的伤害”。
■庭审·回放
  检察机关在法庭辩论阶段的公诉词

  ●本案是一起由朱玉琴所制造的、近年来罕见的、发生在首都北京公交车上的、严重伤害乘客并致人死亡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此产生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身为人母的她,对年仅14岁的被害人大打出手,更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的母亲一直苦苦哀求她不要打未成年的孩子,并予以阻止,直到被害人倒下的前一刻,才住手。而面对这一切,作为一名司售人员,没有进行任何有效施救,使得本该在课堂上学习的少女再也没有从病床上站起。试想一下,如果面对自己的子女,你也会如此行事吗?晏继勤从此失去了做人的权利,她不能长大成材报效国家,更不能报答70多岁的父亲和近60岁的母亲的养育之恩,年迈的双亲不仅要面对“白发人送黑发人”、年老丧女的人间悲剧,更要承受由此给他们带来的精神和物质上无法弥补的损失。目前老人仍无法从失去女儿的痛苦中摆脱出来,整日以泪洗面,无法接受这一残酷的现实。显示朱玉琴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
  ●朱玉琴以前曾在某企业当工人,后来下岗失业。经过努力,四年前应聘到巴士公司,经过培训后成为一名售票员,待遇优于下岗前。作为首都公交行业的职工,面对外地乘客,她代表的是首都;面对国外乘客,她代表的是中国。go-vern-ment特别重视这一窗口行业的管理,近年来还涌现出李素丽这样的全国劳模。
  朱玉琴却无视国家的法律、无视职业操守,在国庆节期间、在首都北京繁华街道的公交车上制造了这起罕见的严重伤害乘客并致人死亡的惨案。
  ●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公交行业的许多工作人员谈起此事,都表示不满和气愤,由于朱的行为给行业抹了黑,他们要用多少人、多少时间的辛勤劳动才能挽回这一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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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死者的父母不是这样的社会地位还会有这样的影响和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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