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拆迁户被要求提前3月腾房 告赢政府获公道
本报讯(记者王俊秀)杭州拆迁出怪事:拆迁许可证上确定的搬迁期限是 2010年5月2日至2010年8月1日,但是有关部门却联合发布拆迁通告,要求必须在2010年5月25日前自行撤离或清退。拆迁户们不服,将上述三部门告上法庭。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上述通告内容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撤销。
今年春天,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工程第四期征迁,征迁范围为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白石社区整体,共计征收白石社区1280余亩土地,拆迁农户720余户,居民30余户、企业53家。2010年4月27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搬迁期限是2010年5月2日至2010年8月1日,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在2010年8月1日之前,必须腾空房屋。
2010年5月15日,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工程征迁指挥部和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干区人民政府在社区发布联合通告称,为切实保障东站枢纽及安置房等配套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及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必须在2010年5月25日前自行撤离或清退,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有关职能部门将联合采取行动,依法查处其违规违法行为。对采取阻碍、甚至暴力和其他威胁办法阻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拆迁户们认为,上述《通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今年6月11日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8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联合《通告》。
8月17日,30余名拆迁户又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中院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辩称,《通告》确定的搬迁期限是对拆迁范围内出租房主和承租人的告知,敦促被拆迁人尽早履行相关义务,与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最迟搬迁期限不一致,并不影响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
经审理后,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认定《通告》中提前腾退房屋的内容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
原告代理律师袁裕来表示,虽然这起案件没有直接针对拆迁许可行为,但是仍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征地拆迁应该理性地进行,很多地方暴力事件的出现,都是因为政府不理性开始的。而不理性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所谓的联合行动。这样的判决有利于遏制征地拆迁中的暴戾之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