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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设施竣工后的民事纠纷

燃气管道设施竣工后的民事纠纷

文件来源: 中国燃气律师网  //www.chinagaslaw.com/anli_show.asp?id=350

【案由】邓某诉某市燃气集团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邓某,女,住某市某区某小区
    被告:某市燃气集团分公司

【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原告邓某电话告知被告说家中煤气有泄漏,要求燃气人员进行修理。被告接到电话后在1小时内赶到该户,检查是否漏气,经多次检查未发现泄漏处,被告与原告邓某说明情况后,原告在派工单上签署了姓名。
    2008年11月,原告邓某找到被告单位称,自己近一个月以来,因使用的燃气长期处于泄漏状态,已造成其中毒,花去医药费、治疗费等共计五千余元,为此,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对原告户内安全检查后未发现有燃气泄漏,而且有检查单作为原始材料为证,向法院提供后并得到确认;原告称被告安全检查时,未尽检查职责及检查不认真,特别是对所使用的考克又称小阀门未检查,才导致伤害的发生,法院对此难以认定。经调解,原告撤诉。

【案件分析】

      被告在接到报修通知时,及时赶赴现场,给予抢修、检修、查明情况。依据该市燃气条例的规定,被告已严格按规章制度,尽到了检查职责的义务。为保证居民的安全,履行了应尽的义务,避免了燃气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案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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