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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拐卖恩人儿子获刑6年 被指判决太轻

男子拐卖恩人儿子获刑6年 被指判决太轻

  《“16年来,我哭了一地眼泪”》追踪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越法宣) “16年间我哭了一地眼泪”,甘林被拐16年网上寻亲的故事让人十分感动。昨天上午,越秀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人贩子邱某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于这个判决,甘林一家表示“出乎意料、判得太轻”。

  人贩子颤抖听判

  昨天上午9时半,甘林一家三口来到越秀区法院旁听宣判。被告人邱某身穿黄色马甲、蓝色棉衣,在庭

  审过程中,一直低着头弯着腰身面向法官,记者留意到,邱某在起立时身体一直颤抖。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9月4日,被告人邱某伙同同案人张某(已另案处理)在机务段工人新街25号二楼工地,将年仅6岁的甘林拐骗至福建仙游,随后以5500元的价格将甘林卖给同案人易某,后来,易某又将甘林交给了其朋友抚养,一直至2009年6月甘林通过网络寻亲找到了亲生父母,并回到广州团聚。 2010年6月,被告人邱某被抓获归案。

  在法庭上,邱某辩称自己是因亲生儿子患先天性心脏病去世,才想买一个小孩回家养。

  但法院表示,经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游洋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邱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邱某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于1991年10月1日出生,现年19岁,女儿14岁。可见,他的辩解与事实不符。

  昨日,越秀区法院认定邱某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

  甘林:判太轻了

  宣判完毕后,甘林的母亲杨女士情绪激动地说“判得太轻了,他伤害了我们家庭十几年,才判六年”,而甘林则认为邱某是“自作孽不可活,应该从重处罚。”

  甘林说,“他给我们造成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是无法挽回的,我的童年都是在阴影中度过,亲生父母找了十几年,花了很多钱,对这个结果我挺不服气的”。

  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甘林一家就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年所穿衣服的28元损失费及17万元精神损失,因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而被越秀区法院裁定驳回,目前他们已经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了上诉,目前仍在等待进一步的答复。

  法院:适用当时刑法

  由于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重要原则,因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应当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3年,本案依法应当适用1993年时生效的法律即1979年通过的刑法。

  当时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对邱某的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者:闫晓光 越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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